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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間促進暨便利生物科技雙向投資瞭解備忘錄(譯)(西元 2000 年 09 月 10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1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澳大利亞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日中華民國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 表楊進添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處長郭森若簽訂;並於八十九年九月十 日生效

 
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 (下稱雙方) :
基於未來生物科技所發展出之創新性產品能衍生出無限的國際商機,同時
也瞭解雙方政府都將生技產業列為優先發展成為共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
特別是雙方政府注意到促進生物科技雙向投資的重要性;體認到雙方在生
物技術領域所各具的優勢與互補性,冀望實現雙方生物科技產業公司間之
潛在合作事項;雙方爰同意;
一 執行與協調
為能有效促進推動雙方在生物科技的雙向投資及商業合作,下列機構
將是本瞭解備忘錄負責執行與協調的機構:
台北的經濟部工業局及相關政府機構與相關政府的其他機構
澳大利亞工業、科學和資源部澳洲投資局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等相
關之機構
雙方應指派某特定單位為協調單位並應指派一人為連絡人,將負責確
保備忘錄能有效的溝通與協調,必要時並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這些
指定的代表應召開工作會議來加強彼此合作的的實效。
二 合作領域
本備忘錄涵蓋範圍將包括但不限定於下列領域之投資及商業活動之促
進與推動:
(一) 醫學生物科技與製藥
(二) 環境生物科技
(三) 食品生物科技
(四) 具農業應用的生物科技
本備忘錄涵蓋的合作方式將包括但並不侷限於下列類型之公司與機構
間的商業活動:
(一) 在任一方領域有關研究或生技產品商業發展的投資;
(二) 提供各方之生技產業資訊與聯繫。
(三) 雙方提供政府及民間之投資及創投基金來源之資料,並儘可能鼓勵
潛在投資人考慮在生技產業方面之投資。
(四) 協助對方及其執行機構、公司指出投資機會。
(五) 引介廠商參予對方之生技投資機會。
(六) 推動有關生技投資訪問團及安排與投資相關之研究參訪。
(七) 利用所有政府機制促進生技投資。
(八) 鼓勵雙方公司及機構間之商業合作及研發。
(九) 安排工作小組及研討會來加強瞭解雙方投資機會,並且推廣促進雙
向之投資。
三 策略目標
本備忘錄之各促進推動生物料技產業活動的目標,在於共同促進雙方
互補實力及能量,以加強雙方生技產業之發展。互補項目包含各自在
發展及研究上之實力與能量、商業化、融資與拓銷。雙方相信這些互
補活動將可為互利的商業夥伴關係提供一堅強的基礎。為達到此一目
的,雙方及執行機構將努力促進生技產業雙向投資。
四 推廣促進
為促進達到此瞭解備忘錄之目的,雙方連同執行機構將積極促進及便
利生技廠商之投資。這將包括但不侷限於以下之協助。
雙方及執行機構:
(一) 向對方及執行單位提供並定期更新有關生技產業投資之規範以及有
關促進生物科技投資之獎勵資料。
(二) 在任一方領域生物技術產品之製造;
(三) 在任一方領域所發展的生物技術產品在國際行銷方面的投資或商業
合作。
五 智慧財產權
雙方業者與機構依據本備忘錄進行合作所衍生之智慧財產權應依各該
業者及機構所定協議內容決定其權利所屬。
雙方或其相關機構間合作活動所直接衍生之智慧財產權將由各方在其
管轄權範圍內決定其權利所屬,雙方並將共同決定第三地管轄權權利
之所屬。
六 保密協議
非經對方授權,任一方不得將對方所提供而經加註或聲明為”機密”
之資料予以揭露或傳佈。
七 生效與有效期間
本備忘錄於簽約日起生效,並於另作終止決定前繼續有效。備忘錄得
於任何時候修改或終止,並至少須於修改或終止之 90 天前以書面通
知對方為之,備忘錄之修正應依雙方書面協議為之。
備忘錄之終止,不得影響通知終止時正在舉辦的活動。
經其雙方政府授權之簽署人在見證下,簽署本備忘錄。
備忘錄係以英文於二○○○年九月十日在澳洲簽署兩份。

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代表楊進添

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 代表郭森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