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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國家科學委員會與南非共和國科學暨工業研究委員會合作交換合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69 年 03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9 年 03 月 18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南非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中華民國國家科學委員會楊西崑與南非共 和國科學暨工業研究委員會代表布寧克簽訂;並於六十九年三月十八日 生效

 
一 目的
本合約旨在按年交換科技人員參與研究,用以加強中華民國與南非共
和國間之科學暨技術合作。本合約下之合作體系並不排除,而係輔助
,任何其他方面之合作安排。
二 範圍
本合約通常提供雙方每年十二人月或以上之交換機會。訪問時間之長
短,應按國家科學委員會與科學暨工業研究委員會所協議之個案需要
而定。
三 項目
本合約包括科學暨技術之所有項目,但不包人文暨社會科學,及農學
暨醫學之研究。
四 資格
四‧一 本合約所需之最低學術資格為研究院以上或其同等學歷。候選人
應係屬於最高等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或工業,且須為派遣國之國
民。
四‧二 有希望之候選人,在提出申請之前,須與可能之地主機構洽商,
並得其保證,願在所預定之期間內對彼等之研究方案畀予方便。
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科學暨工業研究委員會,於必要時,將充任承
轉機關以促成上項安排。
五 經費
五‧一 派遣國通常應負擔其訪問科技人員之交通與生活費用,但接受國
應經由地主機構,對訪問之科技人員,提出所有之研究設施及通
常之禮遇。
五‧二 如一國之科技人員係應他國之特別邀請而前往時,則其交通與生
活費用應由邀請國負擔。
六 執行管理
六‧一 在中華民國方面
國家科學委員會國際合作組代表國家科學委員,負責執行本項交
換體系。
六‧二 在南非共和國方面
科學暨工業研究委員會國際關係組代表委員會負責執行本項交換
體系,並在必要時支援該委員會諮詢小組之秘書及行政事宜 (第
七項第二項)
七 申請及遴選程序
七‧一 中華民國科技人員
國家科學委員會將以通函方式徵詢中華民國有興趣之各方參加。
國家科學委員會所提候選人,其最終批准權取決於南非科學暨工
業研究委員會。
七‧二 南非科技人員
七‧二‧一 南非科技人員,應於與中華民國可能之地主機構作初步性之
洽商後,向科學暨工業研究委員會國際關係組長 (普利托里
亞郵政信箱第三九五號) 按規定之表格提出申請 (參閱第四
項第二款) 。
七‧二‧二 申請案由科學暨工業研究委員會所提之一諮詢小組按年度審
查。申請案應於每年三月卅一日以前送達該會。
七‧二‧三 科學暨工業研究委員會,徇諮詢小組之推薦,選拔有資格之
候選人,並將渠等之申請於每年六月一日前送達國家科學委
員會。為確保本體系之彈性,科學暨工業研究委員會,保留
就特殊性質之申請,得便宜予以考慮之權。
七‧二‧四 科學暨工業研究委員會所提候選人,其最終批准權取決於國
家科學委員會。
七‧二‧五 本體系下之入選人如擬變更經已核准之方案 (計劃、機構、
期間等) ,此種擬議,應儘速經由科學暨工業研究委員會之
國際關係組提出,以便核可。
八 任務始期
地主國於收受派遣國之提名後,需有三個月之期間以完成洽商,及完
成移民手續等。因此,候選人在提出申請至任務開始之間,應保留至
少五個月之期間。
九 報告
任務完成後二個月內應向國家科學委員會與科學暨工業研究委員會提
出簡要 (至多數頁) 報告,陳述訪問之成果。
一○ 成果之發表
研究成果應依一般科技成例,發表於科技刊物,發表時應對國家科
學委員會,及科學暨工業研究委員會之贊助酌表謝忱。並將抽印本
各三份送國家科學委員會。
西元一千九百八十年三月十八日簽訂

中華民國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
楊西崑 (簽字)

南非共和國科學暨
工業研究委員會代表
布寧克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