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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關於科學暨技術合作協定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69 年 03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9 年 03 月 12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南非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三月十二日中華民國駐南非共和國大使楊西崑與南非 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鮑達簽換;並於六十九年三月十二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駐南非大使楊西崑致南非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照會 (中譯文)
逕啟者:
玆參照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之代表關於雙方在科學及技術
方面資產與需要之相互關係所作之會商,本人願意 貴我兩國政府間
科學及技術之合作,提出下列之一般性之規定:
一 合作之目的在增進兩國科學家、工程師、技術員、研究所、高級
學術機構及以技術為主之工業間之接觸與合作,並對彼等提供更
多機會,以交換資料、觀念、技藝及技術,研討屬於雙方共同利
益之問題,及利用兩國所有之特殊設備。
二 合作之範圍將涵蓋除社會科學以外之所有被承認之科學及技術部
門,並在雙方同意之限度內,包括:機構間之合作;資料之交換
;科學家、工程師及技術員之交換,聯合研究與發展計劃之進行
;諮詢;以及雙方科學家、工程師及技術員間合作項目之討論與
計劃。
三 每一政府應指定一執行機構,其責任為協調本協定下聯合方案其
方案之實施,並在適當情況下鼓勵他國之科學家、工程師、技術
員、機關或機構參與特別之聯合計劃。就中華民國政府而言,此
一機構將為國家科學委員會,就南非共和國政府而言,此一機構
將為科學暨工業研究院,以該院職權通常所涵蓋之領域為限。此
二機構將就聯合計劃之規劃、檢討及執行,密切諮商。此項諮商
將於雙方執行機構所同意召開之定期會議中進行之。此等會議,
並應為各種適當之合作方式,儘量研究詳細之協議及安排。
四 執行機構對涉及任何聯合計劃之他國人員及設備之入出境,應給
予方便。設備通常均應准免除關稅入境。
五 在本協定合作項目下所獲之科技資料,應經由通常途徑,依照正
常科學程序,提供予世界之科學社會。在本協定聯合計劃所獲得
之特別科學或技術成果應予專利保護時,每一方應將此種權利控
制於其國內,並得依其法律及程序製作適當之許可證。任何一方
得於通知對方之條件下,在第三國尋求此項權利。此項通知應包
括一項雙方為達成有關就分享第三國權利及分擔相互費用願另訂
書面瞭解之提議在內。
六 每一政府通常應負擔在聯合計劃下各自執行其責任所需之費用,
包括其參加之科學家、工程師及技術家之費用;在例外情況下,
為某一特定之聯合計劃所需之費用,應依雙方所協議之特別安排
方式分擔。兩國政府在任何聯合計劃下所承擔之義務,應視其可
資動用之款項而定。
七 本照會及 閣下代表南非共和國政府證實上述建議之復照,將構
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本協定應自本日起生效,並於
五年內繼續有效,其後並應繼續有效,直至任一方政府以書面通
知對方終止為止,此項通知應於擬終止之日前六個月提出。本協
定之終止應不影響雙方已作成之任何安排之效力。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南非共和國外交部部長 鮑達閣下

中華民國駐南非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楊西崑 (簽字)

西元一千九百八十年三月十二日於開普敦
乙 南非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鮑達致中華民國駐南非共和國大使照會 (中譯
文)
逕復者:
接准 貴大使本日照會內開:
「玆參照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之代表關於雙方在科學及技
技方面資產與需要之相互關係所作之會商,本人願意 貴我兩國政府
間科學及技術之合作,提出下列一般性之規定:
一 合作之目的在增進兩國科學家、工程師、技術員、研究所、高級
學術機構及以技術為主之工業間之接觸與合作,並對彼等提供更
多機會,以交換資料、觀念、技藝及技術,研討屬於雙方共同利
益之問題,及利用兩國所有之特殊設備。
二 合作之範圍將涵蓋除社會科學以外之所有被承認之科學及技術部
門,並在雙方同意之限度內,包括:機構間之合作;資料之交換
;科學家、工程師及技術員之交換,聯合研究與發展計劃之進行
;諮詢;以及雙方科學家、工程師及技術員間合作項目之討論與
計劃。
三 每一政府應指定一執行機構,其責任為協調本協定下聯合方案其
方案之實施,並在適當情況下鼓勵他國之科學家、工程師、技術
員、機關或機構參與特別之聯合計劃。就中華民國政府而言,此
一機構將為國家科學委員會,就南非共和國政府而言,此一機構
將為科學暨工業研究院,以該院職權通常所涵蓋之領域為限。此
二機構將就聯合計劃之規劃、檢討及執行,密切諮商。此項諮商
將於雙方執行機構所同意召開之定期會議中進行之。此等會議,
並應為各種適當之合作方式,儘量研究詳細之協議及安排。
四 執行機構對涉及任何聯合計劃之他國人員及設備之入出境,應給
予方便。設備通常均應准免除關稅入境。
五 在本協定合作項目下所獲之科技資料,應經由通常途徑,依照正
常科學程序,提供予世界之科學社會。在本協定聯合計劃所獲得
之特別科學或技術成果應予專利保護時,每一方應將此種權利控
制於其國內,並得依其法律及程序製作適當之許可證。任何一方
得於通知對方之條件下,在第三國尋求此項權利。此項通知應包
括一項雙方為達成有關就分享第三國權利及分擔相互費用願另訂
書面瞭解之提議在內。
六 每一政府通常應負擔在聯合計劃下各自執行其責任所需之費用,
包括其參加之科學家、工程師及技術家之費用;在例外情況下,
為某一特定之聯合計劃所需之費用,應依雙方所協議之特別安排
方式分擔。兩國政府在任何聯合計劃下所承擔之義務,應視其可
資動用之款項而定。
七 本照會及 閣下代表南非共和國政府證實上述建議之復照,將構
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本協定應自本日起生效,並於
五年內繼續有效,其後並應繼續有效,直至任一方政府以書面通
知對方終止為止,此項通知應於擬終止之日前六個月提出。本協
定之終止應不影響雙方已作成之任何安排之效力。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申最崇高之敬意。」等由
本部長玆代表向南非共和國政府接受上引 貴大使來照所開中華民國
政府之建議,並證實上述來照及本復照應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之一項
協定,並自本日起生效。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南非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楊西崑閣下

南非共和國外交部部長
鮑達 (簽字)

西元一千九百八十年三月十二日於開普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