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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實驗室與荷蘭計量研究院間技術合作協議(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82 年 06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2 年 06 月 07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荷蘭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七日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實驗室代表徐章與荷蘭王 國計量研究院代表 R.Kaarls 於荷蘭 DELET 簽訂;並於八十二年六月 七日生效

 
緣因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實驗室 (此後簡稱 NML) 與荷蘭計量研究院 (此後
簡稱 NMI) 希望促進彼此的工業發展及雙邊貿易;
而工業發展及國際貿易則有賴於以精確量測為基礎的高科技與品質產品:
因此 NMI 與 NML 達成下列共識:
1 依據這二個機構的功能,雙方同意以下的合作:
(1) 執行國際的標準比對。
(2) 交換最新的科學及技術資訊。
(3) 為客座研究員安排訓練課程、技術訪問及研究計畫。
(4) 進行兩國國家量測標準及國家校正服務相互認可及相關工作。
2 這二個機構一旦被要求的話,則應該做為彼此雙方協議的中介機構,這
些協議包括與政府機構、商業及工業利益團體之協議。
3 任何有關此協議的修訂必經過雙方的同意。
1993 年 6 月 7 日簽署於荷蘭 DELFT。

(R.Kaarls)
荷蘭計量研究院代表
見證人:
(P.Bloembergen)

(徐章)
國家標準實驗室代表
見證人:
(夏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