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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台北國家科學委員會與布格拉國家科學院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0 年 05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0 年 05 月 26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捷克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十日及五月二十六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主任委員夏漢民與捷克國家科學院院長威特勒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年 五月二十六日生效

 
捷克國家科學院與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推展科學合作關係
,爰同意透過科學資訊交換、科學人員交換、共同舉辦研討會,與進行合
作研究計畫方式拓展兩國科學合作。爰經議定下列各項條款:
一 雙方將積極鼓勵各科學領域之合作,包括人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
、生命科學及工程科學。
二 工業技術方面合作將由捷克國家科學院另與中華民國工業技術研究院
簽署合作協定。
三 派遣國得提名交換訪問科學人員並提交接受國,惟在接受國有學術合
作對象者將列為優先考慮。
四 訪問期限視相關合作機構之推荐依個案審查決定。
五 派遣國將負擔其科學人員國際旅費,地主國則負擔其當地生活費。地
主國並將提供其境內與研究相關之旅費,同時負擔渠疾病或意外引起
之醫療及保險費用。
六 關於合作研究計畫之細節日後視個案討論決定。
七 本協定自簽定之日起生效,並繼續生效直至任何一方通知另一方意欲
中止本協定為止,如協定終止則既存之交換活動仍應依約執行至結束
。廢止協定通知應於協定廢止前一年為之。

捷克國家科學院代表
院長 威特勒〔簽字〕
一九九一年五月廿六日於布拉格
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主任委員
夏漢民〔簽字〕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日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