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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中央研究院與法國高等社會科學學院學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78 年 11 月 29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28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中央研究院院長吳大猷與法 國高等社會科學學院院長奧吉簽訂;並於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中央研究院 (由吳大猷院長代表) 與法國高等社會科學學院 (由
奧吉 Marc AUGE 院長代表) ,為實現學者交換與共同研究計畫,同意繼
續締結人文與社會科學方面之學術合作協定。
一 協定實施方式
(一) 學者交換
1 雙方得協議決定派送至兩院之教授及研究人員,以便交換得以平
衡。
2 派送方面負擔其學者之往返旅費;接待方面負擔在接待國內之食
宿與交通費。
(二) 共同研究計畫
共同研究計畫,其經費由高等社會科學學院與中央研究院分擔,以
下述方法行之:
1 高等社會科學學院與中央研究院分別接受及審查法國與中國學者
有關共同研究計畫之提案。
2 高等社會科學學院與中央研究院分別負擔共同研究計畫之經費。
二 學者交換之行政規則與程序
(一) 參與交換之學者名單須先經接待方面同意。
(二) 派送方面至遲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接待方面提供次學年 (
即九月至六月) 派送學者之名單;接待方面力求於接到申請後四個
月內給予簽覆。
三 協定效力
本協定每年以默示方式繼續展延,但最多以三年為限。雙方均得於每
一年結束前解約,但須於六個月前預先通知,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簽署一式兩份,皆以法文與中文為之,均可為憑。

中央研究院
院長 吳大猷【簽字】

高等社會科學學院
院長 奧吉【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