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拉脫維亞共和國國家科學院間科學合作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21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拉脫維亞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 員劉兆玄與拉脫維亞共和國國家科學院院長塔里士米勒簽訂;並於八十 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拉脫維亞共和國國家科學院,為推展科
學合作關係,願意透過科技資訊交換、科學人員交換、共同舉辦研討會與
進行合作研究計畫方式推展兩國科學合作。爰經議定下列各項條款:
一 雙方將積極鼓勵各科學領域之合作,包括人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
及工程科學。
二 派遣方提名交換訪問科學人員並提交接受方,惟在接受方國內有學術
合作對象者將列為優先考慮。
三 訪問期限視相關合作機構之推荐依個案審查決定。
四 派遣方將負擔其科學人員國際旅費,接受方則負擔其當地生活費、旅
費及根據有效之法規負擔醫療保險費,以備萬一發生疾病及意外受傷
所需。
五 關於合作研究計畫之細節日後視個案討論決定。
六 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並繼續生效直至任何一方通知另一方意欲
中止本協議為止,如協議終止則既存之交換活動仍應依約執行至結束
。廢止協議通知應於協議廢止前六個月為之。

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兆玄〔簽名〕
拉脫維亞共和國國家科學院院長
塔里士米勒〔簽名〕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