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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土耳其共和國間文化專約
簽訂日期: 民國 46 年 02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46 年 10 月 26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土耳其
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二月十二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與土耳其共和 國外交部代理部長艾騰孟德瑞士於安哥拉簽訂;四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互換批准書;並於四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土耳其共和國政府,鑒於中土兩大民族,自古以來,接觸
頻仍,以及思想之交流,對兩國文化之豐富,貢獻殊多;茲為加強兩國文
化關係並進一步增進兩國間之互相了解暨親密友誼起見;爰決定根據聯合
國憲章及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憲章之原則,締結一項文化專約,為此
,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總統閣下特派: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博士閣下;
土耳其共和國總統閣下特派:
土耳其共和國代理外交部部長艾騰孟德瑞士閣下;
雙方全權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提出,互相校閱,認為均屬妥善,議定條
款如左:
第一條 締約雙方應盡力將兩國文化關係建立於鞏固基礎之上,並為在科
學、技術、藝術、文學及其他文化各方面之積極交流,而密切合
作。
第二條 締約雙方應盡力在本國大學中開設特殊課程,或舉辦講演,以介
紹彼此之語文、歷史、哲學及其他文化科目。
第三條 締約雙方對於其本國學校用書 (特別是歷史地理用書) 關於彼方
之紀述,應儘量注意,供給符合科學真實性之資料,對於學校用
書中關於彼方之不正確紀述,一經提請注意,應在彼此權力所及
之範圍內,盡力以各種方法,予以矯正。
第四條 締約雙方應促進大學教授暨科學團體人員之定期交換;並應促進
對彼此教授、副教授及學生,授與補助金及獎學金,以就讀或從
事研究工作。
第五條 締約雙方對於在彼此公立圖書館中設立專為收藏有關對方出版物
之特別部門,應予便利;兩國對各該圖書館並應盡力捐贈科學、
文學及藝術之出版物。
第六條 締約雙方應藉音樂會,戲劇演出,美術展覽,體育競賽之舉辦,
以鼓勵並便利兩國間文化與智能之交流,兩國並應在其法律範圍
內,對於書報、雜誌、影片及其他教育設備之交換,予以便利。
第七條 締約雙方應藉給予在交通及生活費用方面之最優待遇,對於由彼
此教師、學生、科學家、技術人員及文化工作者所組成而以旅行
或研究為目的之訪問團體予以鼓勵及便利。
第八條 締約雙方應各採各種必需之措施,就本專約之實施事項,擬訂詳
細計劃。
第九條 本專約應由締約雙方各依其本國憲法程序予以批准。批准書並應
儘速在台北交換。本專約應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第一○條 本專約於十年內有效。除締約一方於期限屆滿之日前六個月表
示其廢止專約之意旨外,本專約應繼續有效十年,並得以同一
方式廢止之。
第一一條 本專約分繕中文,土耳其文及英文本各兩份,遇中文木與土文
本解釋有歧異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為此,兩國全權代表爰於本專約簽字蓋章,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即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訂於安
哥拉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葉公超 (簽字)

土耳其共和國政府代表
艾騰孟德瑞士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