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八月十四日中華民國駐伊拉克王國特命全權大使陳質
平與伊拉克王國教育部部長阿卜都‧哈密德‧卡董於巴格達簽訂;本文
化專約尚未互換批准書
中華民國政府與伊拉克王國政府,鑒於中伊兩大民族,自古以來,接觸頻
仍,以及思想之交流,對兩國文化之豐,貢獻殊多;茲為加強兩國文化關
係並進一步增進兩國間之相互了解暨親密友誼起見;爰決定根據聯合國憲
章及聯合國教育、科學暨文化組織憲章之原則,締結一項文化專約,為此
,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總統閣下特派:
中華民國駐伊拉克王國特命全權大使陳質平閣下;
伊拉克國王陛下特派:
伊拉克王國教育部部長阿卜都‧哈密德‧卡董閣下;
雙方全權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提出,互相校閱,認為均屬妥善,議定條
款如左:
第一條 締約雙方應盡力將兩國文化關係建立於鞏固基礎之上,並為在科
學、技術、藝術、文學及其他文化各方面之積極交流,而密切合
作。
第二條 締約雙方應在其本國大學中開設特殊課程,或舉辦演講,以介紹
彼此之語文、歷史、哲學及其他文化科目。
第三條 締約雙方應促進大學教授暨科學團體人員之定期交換;並應促進
對彼此學生授與獎學金,以就讀或從事研究工作。
第四條 締約雙方應就彼此之公立圖書館捐贈有關科學、文學暨藝術之出
版物。
第五條 締約雙方應藉音樂會、戲劇演出、美術展覽、體育競賽之舉辦;
藉書報、雜誌、影片、留聲機片之銷售與流通暨藉廣播方式等,
以鼓勵並便利兩國間文化與智能之交流。
第六條 締約雙方應藉給予在交通及生活費方面之最優待遇,對於彼此教
、學生、科學家、技術人員及文化工作者所組成而以旅行、考察
或研究為目的之訪問團體予以鼓勵及便利。
第七條 締約雙方應各設中伊文化合作諮詢委員會,擬訂詳細計劃以實施
本專約。
第八條 本專約應由締約雙方各依其本國憲法程序予以批准。批准書並應
儘速在巴格達交換。
本專約應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本專約於十年內有效。除締約一方於期限屆滿之日前六個月表示
其廢止本專約之意旨外,本專約應繼續有效十年,並得以同一方
式廢止之。
第一○條 本專約分繕中文、阿拉伯文及英文本各兩份,遇中文與阿拉伯
文本解釋有歧異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為此,兩國全權代表爰於本專約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八月十四日,回曆一千三百七十七年一月十七日即公曆
一千九百五十七年八月十四日訂於巴格達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陳質平 (簽字)
伊拉克王國代表:阿卜都‧哈密德‧卡董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