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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喀麥隆聯邦共和國文化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51 年 09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1 年 09 月 29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喀麥隆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朱撫松與喀麥隆聯 邦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恩家基於台北簽訂;並於五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喀麥隆聯邦共和國政府咸欲促進兩國間之文化合作起見,
爰經協議如何:
第一條 締約雙方應盡力增進彼此間之文化關係,俾可進一步加強兩國之
精神聯繫。
第二條 締約雙方應為兩國文化、教育、科學諸方面之密切合作而相互給
予一切可能之便利。
第三條 締約雙方在本國領土內對彼此之言語、文學、歷史及其他文化與
科學科目之研究,應予鼓勵;為此,並應相互給予一切必需之便
利。
第四條 締約雙方對大學教授、學生、與科學、教育及文化團體人員之交
換,應予便利。
第五條 締約雙方對於新聞記者之訪問、展覽會、音樂會、戲劇演出、暨
體育競賽之舉辦以及影片與廣播節目之交換等文化活動,應予鼓
勵。
第六條 締約雙方應採取一切必需之措施,以實施上述各條之規定。
第七條 本協定應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並至生效之日起繼續有效五年。除
締約一方於限期屆滿之日前六個月其廢止本協定之意願以書面通
知對方外,本協定應繼續有效五年。嗣後並得以同一方式廢止。
第八條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合繕兩份,中文及英文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即公曆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訂於臺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
朱撫松 (簽字)

喀麥隆聯邦共和國政府代表:
喀麥隆聯邦共和國
外交部副部長
恩家基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