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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上伏塔共和國文化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57 年 08 月 0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7 年 08 月 06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布吉納法索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八月六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兼中華民國總統特 使楊西崑與上伏塔共和國教育青年體育部部長藍克德於瓦加杜古簽訂; 並於五十七年八月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上伏塔共和國政府咸欲促進兩國間之文化合作起見,爰經
協議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應儘一切努力促進兩國間有文化、教育、科學諸方面之
密切合作。
第二條 締約雙方應各在其領土內鼓勵研究他方之語文、文學及歷史。
第三條 締約雙方對教授、學生與科學、教育及文化團體人員之交換,應
給予便利。
第四條 締約雙方對於新聞記者之訪問,展覽會,音樂會,戲劇演出暨體
育競賽之舉辦以及影片與廣播節目之交換等文化活動,應予鼓勵

第五條 締約雙方應舉行代表會議以商訂本協定之實施方式。
第六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一年。締約雙方之任何一方,在
協定滿期之前四個月內如不聲明終止,則本協定每次自動延長效
期一年。
為此兩國政府代表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本協定共繕中、法文本各二份,
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八月六日即公曆一千九百六十八年八月六日於瓦加杜古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政務次長兼中華民國總統特使
楊西崑 (簽字)

上伏塔共和國政府代表:
教育青年體育部長
藍克德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