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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希臘王國間文化專約
簽訂日期: 民國 60 年 03 月 04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希臘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年三月四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杭立武與希臘王國政府代表 克里斯安.薩索布羅.巴拉馬斯於雅典簽訂;本文化專約尚待互換批准 書

 
中華民國政府與希臘王國政府;
鑒於其兩國人民自古以來,在思想及哲學相繼之交流,對於兩國文化之豐
盛,貢獻殊多;
茲為加強彼此間之文化關係,俾進一步增進相互瞭解及親密友誼起見;
爰經決定依據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教育科學暨文化組織憲章之原則,締結
一項文化專約,為此,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政府特派:
中華民國駐希臘王國特命全權大使杭立武博士閣下;
希臘王國政府特派:
希臘王國外交部次長克里斯安.薩索布羅.巴拉馬斯閣下;
雙方全權代表均經其政府完全授權,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締約雙方應盡力將兩國文化關係建立於鞏固之基礎上,並為此應
就科學、工藝、文學及其他文化方面之積極交換,而密切合作。
第二條 締約雙方應盡力在其本國大學中開設特別課程或舉辦講演,以介
紹彼此之語文,歷史、哲學及其他文化科目。
第三條 締約雙方應促進大學教授暨科學團體人員之定期交換,並應基於
互惠原則,鼓勵對彼此之教授、副教授及學生,提供補助金及獎
學金,以就讀或從事研究工作。
第四條 締約雙方應依共同協議並依照其本國之法律規章,決定相互承認
彼此教育機構所頒發之學位畢業證書及修業證件之同等效力。
第五條 締約雙方應便利在其公立之圖書館內設立特別部門俾收藏有關彼
此國家之出版物;並應盡力對此項圖書館捐贈科學、文學及藝術
出版物。
第六條 締約雙方在其法律範圍內應便利書籍、雜誌、報章、影片、電臺
及電視節目以及教育設備之交換。
第七條 締約雙方應鼓勵及便利教授、教師、科學家、技術人員、記者及
文化工作為旅行及研究目的之相互訪問,並在交通及生活費用方
面給予此等人員以最優待遇。
第八條 締約雙方應各自採取一切必需之措施,俾擬訂實施本專約之詳細
計劃。
第九條 本專約應由締約雙方各依其本國憲法程序予以批准,批准書並應
儘速在臺北互換。本專約應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條 本專約於十年內有效。除締約任一方於期限屆滿之日前六個月
將廢止本專約之意願通知對方外,本專約應繼續有效十年,嗣
後並得以同一方式廢止之。
第一一條 本專約以中文、希臘文及英文合繕兩份,遇中文本與希臘文本
解釋有歧異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為此,兩國全權代表爰於本專約簽字蓋章,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六十年三月四日即公曆一九七一年三月四日訂於雅典。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杭立武

希臘王國政府代表:
克里斯安.薩索布羅.巴拉馬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