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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有關手工藝技術合作之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62 年 02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2 年 02 月 12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羅明元與史瓦濟蘭王國 政府代表辜馬洛於墨巴本簽訂;並於六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史瓦濟蘭王國政府為擴大兩國間之技術合作,爰經雙方代
表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派遣一手工藝技術隊 (以下簡稱「該隊」) 赴
史瓦濟蘭王國協助促進手工藝之發展及手工藝人才之訓練,尤其
注重木雕、石雕及陶瓷。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允:
(1) 負責該隊人員前往史瓦濟蘭王國及返國之旅費,並支付彼等在
史瓦濟蘭王國服務期間之薪給及日支費;
(2) 供給該隊訓練工作所必需之設備與工具。
第三條 史瓦濟蘭王國政府承允:
(1) 提供該隊汽車一輛及司機一人,並負擔該汽車之修理、維護暨
保險;
(2) 儘可能供應該隊人員以備有傢具及水電設備之適當住屋。
第四條 史瓦濟蘭王國政府承允對該隊人員,畀予其對在史瓦濟蘭為開發
史瓦濟蘭從事技術合作計劃之任何第三國國民之同等待遇。
第五條 史瓦濟蘭對該隊人員應:
(1) 免除其薪津之稅捐;
(2) 比照史瓦濟蘭王國之公務人員給予免費醫療。
第六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二年。
本協定以中文以英文合繕二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雙方締約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即公曆一九七三年二月十二日訂於墨巴本。

史瓦濟蘭王國政府代表
辜馬洛 (簽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羅明元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