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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間手工藝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68 年 10 月 1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8 年 03 月 01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史瓦帝尼(原史瓦濟蘭)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中華民國駐史瓦濟蘭王國大使周彤華與史 瓦濟蘭王國代理總理恩西班哲簽換;並溯自六十八年三月一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關於延長手工藝技術合作協定效期換文
史瓦濟蘭王國代總理恩西班哲六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致中華民國駐史瓦
濟蘭王國大使周彤華閣下照會譯文:
逕啟者:
史瓦濟蘭王國與中華民國於一九七三年二月十二日所簽訂之中史手工
藝技術合作協定已於一九七九年二月廿八日期滿。
鑒於史瓦濟蘭王國期盼擴大貴我兩國間之技術合作,本人謹藉此正式
請求:
(一) 上述協定溯自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起續延。
(二) 上述協定之第六條條文修訂如后:
「本協定自簽字日起生效,效期二年。除非締約國之一方於本協定
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止約,否則本協定將自動繼續延長效
期,每次各為二年。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合繕二份,二種文字約本
同一作準。」
(三) 上述協定之其他條款及條件應維持不變。
玆謹代表史瓦濟蘭王國政府聲述:本照會及 閣下同意上述請求之復
照,即構成貴我兩國一九七三年手工藝技術合作協定之修正協定。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大使周彤華閣下

史瓦濟蘭王國代總理
恩西班哲 (簽字)

公曆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五日於墨巴本
乙 中華民國駐史瓦濟蘭王國大使周彤華六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復史瓦濟蘭
王國代總理恩西班哲閣下照會譯文:
逕復者:接准
閣下本日照會內開:
「史瓦濟蘭王國與中華民國於一九七三年二月十二日所簽訂之中史手
工藝技術合作協定已於一九七九年二月廿八日期滿。
鑒於史瓦濟蘭王國期盼擴大貴我兩國間之技術合作,本人謹藉此正式
請求:
(一) 上述協定溯自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起續延。
(二) 上述協定之第六條條文修訂如后:
「本協定自簽字日起生效,效期二年。除非締約國之一方於本協定
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止約,否則本協定將自動繼續延長效
期,每次各為二年。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二份,二種文字約本
同一作準。」
(三) 上述協定之其他條款及條件應維持不變。
玆謹代表史瓦濟蘭王國政府聲述:本照會及閣下同意上述請求之復照
,即構成貴我兩國一九七三年手工藝技術合作協定之修正協定。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等由。
本人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證實閣下來照及本復照即構成貴我兩國一九
七三年手工藝技術合作協定之修正協定。
此致
史瓦濟蘭王國代總理恩西班哲閣下

中華民國大使 周彤華 (簽字)

公曆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五日於墨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