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斐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合作交換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72 年 09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2 年 09 月 26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南非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明 哲與南非共和國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加博簽訂;並於七 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與南非共和國人文及社會科
學研究委員會 (以下簡稱人文科學研委員) 訂定研究交換合作條文如下:
一 宗旨:
本協定之宗旨在於每年提供人文及社會科學方面研究人員參與研究之
交流協會,以加強中華民國與南非共和國之學術合作,其範圍將不排
斥其他人文及社會科學方面之合作及安排。
二 一般原則:
由於兩國相距較遠,且研究人力缺乏,兩委員會間之合作將依下列廣
泛原則進行。
(一) 兩國均可受益之合作研究計畫。
(二) 針對兩國特定問題領域而設定之研究計畫,其預期結果須有付諸實
行之可能性。
(三) 兩國間從事研究工作之個人及團體,須為從事特定研究計畫著有實
績者,俾在短程上有助於經驗之交流,並對長程合作研究有發揮之
效力。
(四) 上述研究計畫除針對特定問題謀求對策外,並應包含雙方在研究方
法上比較之探討。
三 合作範圍:
本協定規定兩國每年須有十二人/次以上人文及社會科學方面學者之
互訪。每一交換究研人員赴對方工作之期限視個案需要,由國科會及
人文科學研委會共同決定。本協定之延續,於三年試行期間屆滿後,
再行研議。
四 研究項目:
本協定涵蓋所有之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
五 交換人員之資格:
(一) 本協定交換人員最低學術資歷之認定,為以研究所或相當於研究所
以上之學歷為準,申請人必須為隸屬於兩國高級學術機構或研究機
構之現職人員,且須具派遣國之公民身分。
(二) 有意申請者必須於申請前與對方工作單位聯繫,並獲致書面同意,
確知其在預約時期內已納入對方工作單位之研究計畫中。兩國之國
科會及人文科學研委會為推薦聯繫機構,並給予適當的安排及便利
,尤其是對實際問題之工作經驗將予特別考慮。
六 補助範圍:
(一) 派遣國資助訪問學者之差旅及生活費用,接受國則透過工作單位對
訪問學者提供研究工作之協助與禮遇。
(二) 若訪問學者應對方之特殊邀約,赴對方訪問時,則其差旅及生活費
用即由邀約國支付。
七 行政管理:
(一) 中華民國方面:
由國科會國際合作處代表國科會負責本合作協定之行政管理工作。
(二) 南非共和國方面:
由人文科學研委會國際合作處代表人文科學研委會負責本合作協定
之行政管理工作,該處並得應人文科學研委會諮議小組之請,提供
事務性管理性之協助。
八 計畫之申請及遴選程序:
(一) 中華民國方面:
國科會將申請辦法以書面形式分送國內有意申請之單位,由國科會
提出之申請人員名單須經南非共和國人文科學研委會同意始為最後
核定。
(二) 南非共和國方面:
(1) 南非申請人於初步完成與中華民國工作單位之安排後,應即向南
非共和國人文科學研委會國際合作主管人以指定之申請格式提出
申請。
(2) 人文科學研委會指派諮議小組,擔任每年申請案審議工作。申請
案須於每年三月底前送達諮議小組。
(3) 人文科學研委會根據諮議小組之推薦,選定適當之申請人選,每
年一次於六月一日將申請案提送中華國國科會。為使合作計畫富
於彈性,人文科學研委會保有對特定性質申請案之自由審議權。
(4) 中華民國國科會對南非共和國人文科學研委會之申請提名於同意
後始為最後核定。
(5) 在本合作計畫項目下之派遣者,如須變更核定計畫 (如變更計畫
本身、工作單位、工作期間等) 應即向人文科學研委會國際合作
處提出,並取得其核可。
九 工作啟始之日期:
接受一方接得派遣一方之提名後,得以三個月時間安排工作細節,及
簽證等手續,申請人因此在提出申請至展開工作間至少須酌留五個月
的期限。
一○ 報告:
每一交換訪問人員,須於其工作完畢後二個月內向國科會及人文科
學研委會提出一簡要報告 (約一千字) 說明訪問期間之心得與成果

一一 成果出版:
研究成果可按正常慣例,在學術性雜誌中刊登,但須載明其計畫係
由國科會及人文科學研委會所資助。刊物出版後應即將油印本各三
份分送國科會及人文科學研委會參考。

中華民國國家科學委員會
主任委員 張明哲 (簽字)

南非共和國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委員會
主任委員 加 博 (簽字)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廿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