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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竹工藝技術合作協定延期換文(西元 1982 年 08 月 12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71 年 08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1 年 09 月 02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哥斯大黎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及八月十二日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 國大使吳文輝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伏里歐簽換;並於七十一 年九月二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大使吳文輝致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
部長伏里歐照會譯文
茲願提及一九八○年九月二日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簽訂之竹工藝技
術合作協定,特別是該協定第十三條有關延長效期之規定。
本人茲願向閣下證實:中華民國政府經與哥國政府有關當局協商後,
同意竹工藝團以前述協定相同之條件與精神,自一九八二年九月二日
起繼續留駐哥國工作兩年。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
吳文輝 (簽字)

一九八二年七月卅日于聖約瑟
乙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外交部部長伏里歐復中華民國駐哥斯大黎加共和國
大使吳文輝照會譯文
大使閣下:
關於中華民國政府共同延長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於一九八○年九月
二日所簽訂之竹工藝技術合作協定效期事, 貴大使本年七月卅日第
二五○–八二 RE 號照會敬悉。
本人茲復告閣下:哥國政府同意續延上述協定效期兩年,因此,正如
閣下所述,吾等認為 貴我雙方照會之互換即係雙方繼續進行合作之
表示。
外交部部長
伏里歐 (簽字)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二日于聖約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