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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文化、教育暨新聞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1 年 03 月 0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1 年 03 月 0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尼加拉瓜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六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錢復與尼加拉瓜共和國  外交部部長雷阿爾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一年三月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基於兩國傳統親睦關係,並鑒於藉由
文化、科技交流與發展,以促進兩國人民福祉,雙方實有加強合作之必要
,爰議定本協定如下: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應促進兩國間各種不同文化領域諸如博物館、文化遺
產、圖書館,以及在文學、科學、藝術方面之交流,並相互承諾
對著作家、藝人、學生、藝術展覽、及由締約一方本國所組之音
樂團、戲劇團或其他演藝團及藝文展示之相互訪問,儘量予以促
成。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承諾在締約雙方,經由演講會及集會,宣揚介紹其民
俗、歷史、傳統以及其他有益於加強兩國藝術關係之文藝展示。
第三條 締約國雙方應對方之需要,可將有關文件資料、縮影片及文學等
作品,在對方之領土內展出,或供其妥適運用,但應遵照締約國
雙方現行之有效法律規章辦理。
第四條 締約國雙方承諾安排電影片及幻燈片之交換,如屬可能,安排廣
播電視等饒有興趣之節目在對方作非營利性之播放。
第五條 締約國雙方承諾協調互贈圖書及文教科學性質之刊物,存放於兩
國公立圖書館特定部門,提供各界人士公開閱覽。
第六條 締約國雙方承諾互贈對方獎學金,俾締約彼方之國民得在締約此
    方之文化機構、高等教育機構或其他語文進修機構從事進修或研
    究。有關互贈人數、進修期限、獎學金金額及待遇等由雙方協商
後另作具體規定。
第七條 雙方同樣承諾對專家、技術人員、科學家、藝人、著作家及手工
藝者之交換,給予必要之便利,另對專家及具有專長之技術人員
之交換給予方便,俾其能在各類文化項目中暫時從事顧問工作。
第八條 締約國雙方對該本之代表人員為參加藝術、科學及體育之會議及
競賽所作之旅行給予便利,並提供各該本國旅行至他國之交通及
居留之費用補助,但地主國決定負擔此項費用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協定有效期限為五年,自簽署本協定之日起生效。除締約一方
在期滿前六個月,將終止本協定之意願以書面通知對方者外,本
協定應自動延長其效期五年,嗣後每期屆滿,仍適用同一程序。
所有文化活動均應事先經由外交途逕辦理。為此,締約雙方全權代表爰於
本協定簽字蓋印,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兩份,二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六日即西元一九九二年三月六日訂於台北市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外交部部長
錢復〔簽字〕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代表外交部部長
雷阿爾〔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