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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間文化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78 年 06 月 1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8 年 06 月 19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南非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九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毛高文與南非共和國政 府代表於普利施里亞簽訂;並於七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生效

 
鑒於中華民國政府 (以下簡稱「中國」) 與南非共和國政府 (以下簡稱「
南非」) 咸欲鞏固及加強兩國人民間既存之友好關係與相互之瞭解;並鑒
於中國和南非 (以下簡稱「雙方」) 均體認亟需藉由兩國間之友好合作,
以竭力促進彼此文化、學術、藝術、科學、體育、教育、技術活動,以及
歷史與生活方式的相互認識和瞭解。為此,雙方爰同意如下:
第一條 鼓勵並發展兩國文化、技術與科學之合作,以擴展對兩國歷史與
文化之相互認識。
第二條 鼓勵兩國教育、科學、技術、體育與文化等方面之知識、經驗與
成果之交流。
第三條 鼓勵兩國人民前往對方國家進修及參與訓練課程並鼓勵交換青年
團體、體育團隊、個人、獎學金、及科學經驗,以促進兩國文化
合作與聯繫。
第四條 為履行第一、二及第三條之規定,教育及其他機構及團體之自主
權,應予適當之尊重。
第五條 依據兩國的法律規章,鼓勵下列活動之推展:
(一) 一方之國民在對方領域內所舉辦之藝術展覽、音樂會和戲劇表
演;
(二) 文化、藝術、科學、教育及觀光等非商業性影片與電視節目之
交流。
第六條 任何人皆不得本協定之任何條款享有豁免對方國家對外籍人士入
境、居留及離境等所施行之法律規定。
第七條 藝術家、科學家、專家、技術人員及其他經同意之人員依據第一
、二及第三條規定從事訪問之費用,除非對方同意負擔,均應由
派遣之政府或團體負擔。
第八條 雙方所欲鼓勵及加強合作之特殊項目與任何特殊計畫及執行各該
計畫所需之條件應經由特別安排予以同意,並列載於換文內。
第九條 雙方所同意對本協定的任何修正,應以雙方之換文為之。
第一○條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並得由任何一方經由外交途徑在六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之。
為此,雙方各經本國政府正式授權之代表,爰於本協定簽署,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英文和斐文各繕兩份,三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即西元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九日訂於普利托里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毛高文【簽字】

南非共和國政府代表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