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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瓜國馬雅文化特展合約
簽訂日期: 民國 76 年 07 月 02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30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日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陸 以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文化及體育部部長普瑞拉簽訂;並於七十六年七 月二日生效

 
瓜地馬拉政府代表:普瑞拉女士,卅三歲,已婚,瓜國籍,業律師。持由
瓜京市政府核發之瓜國身分證號碼 A-1,450,464 。一九八七年二月四日
經由瓜政府第十二號人事命令任命為文化及體育部長。並根據國家審計處
一九八七年元月廿三日第 0217 號授權書於二月五日就職。就職證書號碼
78-78 號。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陸以正先生,六十二歲,已婚,中國籍,業外交官,
現居瓜京。係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於一九八一年九
月三日呈遞到任國書。
雙方為舉辦馬雅文化特展同意簽訂以下條款:
第一條 本合約之法律根據有瓜國國會第 425 號法令公佈之瓜國紀念碑
、考古、歷史及傳統文物之保管及維護法第四條,中瓜兩國一九
六六年三月廿三日簽訂之文化協定,以及瓜國文化及體育部於月
日 第 號行政命令規定。
第二條 馬雅文化特展將在中華民國台北市、台中市及高雄市舉辦。此項
文化活動將展示二百件西班牙征服美洲以前之馬雅文化以及乙批
瓜國傳統手工織物,係瓜國考古人類博物館及小部分係 Pcpol
Vuh 博物館所收藏。
均係瓜國文化資財遣產之一部分。展品名稱及解釋詳如附件,該
附件應視為本合約之部分。
第三條 瓜國文化及體育部代表瓜國政府授權中華民國在台北市、台中市
、台南市及高雄市舉辦馬雅文化特展,由中華民國政府負擔舉辦
責任。此項責任意謂負責展品之維護及保管,支付展品保險費,
包裝費,自瓜京考古人類博物館運往中華民國台北市、台中市、
台南市及高雄市各地以及運返瓜京考古人類博物館之運輸費用以
及其他未可預見之費用,均由中華民國方面承擔。
第四條 中華民國應定約及支付依照瓜國歷史及人類研究所所轄考古人類
博物館訂定如本協定附件所列展品價值之相等數額保險費。該保
險額度應包括支付所有每件展品自考古人類博物館啟運,包裝交
運,在中華民國展出期間至運返並交還瓜京考古人類博物館,所
有可能遭遇到之災險費用。
第五條 中華民國方面負責所有每件展出古物及手工織物自瓜京啟運,在
中華民國境內展出,迄運返目的地期間之展品保護安全及不受任
何阻礙等事項,並承諾所有展品必須以原來點收時之同樣狀況交
還瓜方。
第六條 本合約有效期限為九個月,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
年三月卅日止。展品點交時必須繕就清冊存於考古人類博物館檔
卷。該展品點交清冊由瓜國考古人類博物館館長,瓜國文化體育
部及中華民國方面指定人員簽署。
第七條 中華民國方完全負責辦理此次展覽以及展品之保管及維護。
第八條 瓜國文化暨體育部將指派乙名官員前往中華民國監督展品在會場
佈置以及古物之維護情況。該瓜國官員之往返機票及停留期間之
生活費用均由中華民國方面負擔。
第九條 馬雅文化特展所有古物及手工織物展品將由中華民國負責運返,
並交還瓜京考古人類博物館。惟倘瓜國政府決定在中華民國辦理
展品點收,俾運往日本展出,則此項決定將在本合約期滿六十天
前通知中華民國政府。
第一○條 展覽手冊之編撰及出售事宜均由中華民國負責。展冊應免費分
贈瓜國文化暨體育部、考古人類博物館及歷史人類研究所各五
十本。
第一一條 本次特展展品所拍攝之照片僅限於作為特展宣傳之用,以及任
何其他非商業用途。倘將展品照片用於商業用途,必須事先獲
得瓜國政府於徵詢瓜國歷史及人類研究所同意後,經由瓜國駐
華大使館之授權同意。特展展品嚴禁以任何科學技術或手工方
式複製。
第一二條 瓜地馬拉政府保留隨時廢止本合約之權利。倘認為展品之維護
及保管不符合規定,得要求將古物及織物展品立刻運返瓜國。
瓜國方面不負任何其他責任。此項展品運返瓜國事宜仍應由中
華民國方面負責。
第一三條 中華民國方面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移轉本合約所予之全部或部
分權利。
第一四條 中華民國方面對於馬雅文化展覽之展品必須給予適當維護及保
管,並負擔任何損壞責任。
第一五條 雙方經於詳閱及瞭解本協定內容、目的及法律效力後,同意接
受,並於一九八七年七月二日於瓜京簽署本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