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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尼加拉瓜共和國間有關促進相互研習名字語言文化及外交實務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29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06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駐尼加拉瓜共和國特使全權大 使吳慶堂與尼加拉瓜共和國外交部部長阿瓦雷斯於馬納瓜市簽訂;並自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生效

 
中華民國外交部與尼加拉瓜共和國外交部,以下簡稱「締約雙方」:
鑒於其人民與政府間之密切誠摯關係,並咸具加強其官員相互瞭解各屬語
言、文化及外交實務之堅決意願,
爰協議如下:
一 中華民國政府每年提供尼加拉瓜共和國外交部獎學金兩名,由該部指
派其官員學習中華民國之語言及文化,每名獎學金額度每月一千五百
美元,俾用以支付食宿、當地交通、醫療保險及學雜費;此外,中華
民國政府提供每名獲選人員馬納瓜-台北-馬納瓜間最直接路程經濟
級往返機票一張。
二 每名尼加拉瓜受訓學員在華停留期間訂為一年。
三 中華民國外交部在上述獎學金期限內提供便利,俾使尼國學員得於該
部或在中華民國扮演雙邊關係重要角色之其他專門機構見習外交實務

四 尼加拉瓜共和國外交部將盡一切可能但不包括經濟支援之範圍內提供
合作,俾使中華民國外交部每年兩名官員於為期十二個月內得在尼國
機構研習西班牙語及尼國文化,同時得於尼加拉瓜共和國外交部或在
尼國扮演雙邊關係重要角色之其他專門機構見習外交實務。本瞭解備
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五年,締約任一方得於效期屆滿前九十
天,以書面方式通知他方終止本備忘錄之意願。除非締約雙方另有其
他協議,否則本備忘錄之終止不影響停留期間尚未結束之學員。

為此,兩國政府正式授權之代表,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字,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廿九日即公曆一九九八年五月廿九日訂於馬納瓜市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中華民國駐尼加拉瓜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
吳慶堂〔簽名〕
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代表
尼加拉瓜共和國外交部長
阿瓦雷斯〔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