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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法文化獎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0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法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中華民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澄枝與法國法藍西學院道德政治科學院終身秘書科魯賽爾於巴黎簽訂 ;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生效

 
甲方
法國法蘭西學院道德政治科學院經皇家行政命令於 1832 年 10 月 26 日
成立。座落於巴黎市第六區宮地河堤街 23 號。由法蘭西學院道德政治科
學院終身秘書柯魯賽爾先生 (Jean CLUZEL) 代表。
乙方
中華民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座落於中華民國台北市愛國東路 102
號由主任委員林澄枝女士代表。
雙方同意以下各項
第一條 主旨
法蘭西學院所屬道德政治科學院及中華民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
會,在道德政治科學院架構下共同組成一無本金之基金會。有效
期間為五年,可展期續約,並訂名為『中法文化獎』,簡稱『文
化獎』。
第二條 基金之目的
『基金』之目的為:在符合道德政治科學院宗旨情況下,每年針
對歐洲與中國有關之科學、藝術或文學作品或單位給予獎勵。
該項獎金頒授對象,可以是個人、團體或公私之機構。
第三條 獎助金額
獎額為 250,000 法國國郎。儘可能頒給單一得獎人。若同時有
兩位傑出人選,則獎金由兩人均分。
假若依本協議第四條規定所遴聘之文化獎評審委員認為當年之得
獎者應從缺,則該年獎額順延至次年頒發,除非評審委員會決定
將兩份 250,000 法郎獎金在同年頒發,否則本協議之期限得順
延一年。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之成員為
ㄧ道德政治科學院終身秘書
ㄧ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常務委員會負責監督文化獎之運作及聯繫工作
常務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議。
第五條 文化獎評審會議成員為
ㄧ道德政治科學院主席 (輪值)
ㄧ道德政治科學院終身秘書
ㄧ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ㄧ道德政治科學院選派三位代表。其中一位可由法蘭西學院其他
學院院士中延攬。也可由相同管道再延攬另一位,或自終身秘書
推薦名單中圈選之。最後再由道德政治科學院院士內部集會,由
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決定之。
ㄧ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選派三位代表。
ㄧ同時法蘭西學院院長及中華民國駐法國代表亦可參加評審。
由各評審委員會議決定得獎者。該得獎者須獲得投票時至少三分
之二以上通過。評審委員會議亦可多方徵詢意見。
各評審委員可在其道德政治科學院或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代表
權限內委請其他委員代為行使權力。
評審委員會議分由道德政治科學院終身秘書及中方代表團指派之
評審委員代表共同主持。
道德政治科學院終身秘書為文化獎評審委員會議對外行使權力之
唯一合法代表。
第六條 財務
為因應獎金頒發及有關之各項開支,法蘭西學院道德政治科學院
將以『中法文化基金』之名開立帳戶。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自西元 2001 年起每年提供 350,000 法
郎,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匯入前述帳戶。其細目如次:
ㄧ 250,000 法郎,作為獎金。
ㄧ 70,000 法郎交予科學院作為頒獎典禮或研討會之費用。
ㄧ 30,000 法郎行政管理費用。其中一半交予道德政治科學院,
另一半則交予法蘭西學院支配使用。
第七條 頒獎
頒獎典禮於每年十月或十一月道德政治科學院集會時舉行。除道
德政治科學院及法蘭西學院院長、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中華
民國駐法國台北代表處所選定之邀請對象外,得獎者之個人及親
友亦將受邀觀禮。
各相關單位均宜透過媒體及有關機構,替得獎人選廣為宣傳。
第八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後,可決定部份、暫時或提前終止本協議。若提
前終止本協議,則由法蘭西學院道德政治科學院代管之中法文化
基金,應悉數於協議終止生效日起一個月內,歸還中華民國行政
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林 澄 枝 讓.柯魯典爾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道德政治科學院
主任委員 終身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