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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安卡拉臺北經濟文化代表團與駐臺北土耳其貿易辦事處間有關雙邊投資促進及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土耳其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駐安卡拉臺北經濟文化代表團與駐臺北 土耳其貿易辦事處簽署;並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駐安卡拉臺北經濟文化代表團與駐臺北土耳其貿易辦事處 (以下簡稱「雙
方」),同意下列事項:

第一條 目的
雙方認知彼此的活動與目標間具有很強的潛在效益,並認知雙方
之合作將利於達成彼此的共同目標。
在此認知下,雙方同意本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之
目標,係透過共同執行適切的計畫與活動,彼此於攸關雙方利益
事項合作,並努力促進雙方領域間之投資,惟不以此為限。
第二條 合作領域
在本備忘錄之架構、活動優先順序及可用資金之限制下,雙方承
諾致力發展下列合作領域:
一、促進企業合作
各方應對在其各自領域內之企業部門宣傳他方領域內之投資
資訊和商業機會,及雙方長期合作、結盟所可能衍生之效益

為達成此目的,雙方應辦理活動、會議、貿訪團、研討會和
出版刊物,以及選定與推廣具體投資計畫。
二、資訊提供
雙方應致力於交換各項有利資訊以促進彼此合作,特別是關
於既有或新形態的投資程序、企業資源、法律架構和投資機
會。
為達成此目的,雙方應交換既有資訊,主要著重在下列事項

‧投資的政治和經濟環境。
‧獎勵投資方案及政府計畫。
‧一般投資法律架構,包括公司及合資企業設立之法規。
‧稅務和海關制度。
‧貨品和服務的市場資訊。
‧基礎建設和公共設施。
‧勞工技能和勞力成本。
‧融資管道。
‧銀行服務。
‧雙方事先選定的特定產業部門或公司之資訊。
‧投資計畫。
資訊交換不適用於法律禁止揭露或任一方有保密義務之資訊

三、商業夥伴的認定
雙方應協助在其各自領域內認定潛在的商業夥伴,此任務尤
其包括:
‧發展合作概念及尋求商業夥伴的方法。
‧商業夥伴的認定。
‧協助排除計畫執行過程中所遭遇到的行政拖延。
四、其他活動
為了順利執行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訂事項,各方本
其職權,得辦理其他活動,包括發展專案計畫、推廣活動之
組織或對位於一方領域內的公司提供諮詢服務等。
雙方應視情況盡最大的努力,相互提供雙方企業尋求發展任
何計畫及尋找合作夥伴之相關資訊。
雙方應本其權責並於可能範圍內互相協助。
必要時,各合作案應根據具體情況逐案辦理,事先規劃並取
得雙方的書面同意。
第三條 附加備忘錄
經雙方同意,得擴大本備忘錄的範圍或簽署附加備忘錄,以規範
本備忘錄未含括之共同或單獨活動開發、承諾或其他事項。
雙方均不負擔任何財務上之義務。
本備忘錄不影響任一方在其他國際公約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聯絡員
為有效率地執行本備忘錄,各方應指派聯絡員。
聯絡員的任命應以書面為之,且任何進一步的變動應儘快通知他
方。
第五條 聯繫
雙方基於本備忘錄對另一方之聯繫須以書面提出。
第六條 執行
為達成本備忘錄之目的,雙方將致力於、並盡其最大的努力以促
進及便利投資,然而,個人投資決策及責任仍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第七條 效力
本備忘錄應自後簽署日生效且效期五年,並將自動逐次延長五年
,除非任一方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備忘錄應自另一方收到
書面通知之日起 90 日終止。

為此,雙方經正式授權,爰於本備忘錄簽署。

本備忘錄以英文簽署一式兩份。


駐安卡拉 駐臺北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團 土耳其貿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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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姓名)
(職銜) (職銜)
(日期) (日期)
(地點) (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