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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瓜地馬拉共和國政府間派遣中美洲投資貿易服務團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瓜地馬拉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及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四日中華民國駐瓜 地馬拉大使館與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簽換;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 生效

 
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大使館
EC105-288

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大使館敬向瓜地馬拉外交部致意並聲述:「中華民國
政府與瓜地馬拉政府間派遣中美洲投資貿易服務團協定」於西元 2000 年
10 月 18 日簽署並自 2001 年 7 月 5 日生效,其後曾續延效期四次
,每次三年,最後一次效期展延至 2016 年 7 月 4 日止。

中華民國政府鑒於該協定對提升兩國邦誼及合作關係甚具裨益,建議瓜地
馬拉政府依據協定第八條再次展期三年,自 2016 年 7 月 5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4 日止。

承上,請瓜地馬拉外交部依據所復節略及本節略進行換文程序,以利中美
洲投資貿易團據以延長對瓜地馬拉之技術服務三年。

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大使館順向瓜地馬拉外交部重申最崇高的敬意。

瓜地馬拉,2016 年 11 月 23 日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

DIGRAJUTT/DITRAI
Registro 15400002317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敬向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大使館致意並聲述收悉大
使館 2016 年 11 月 23 日第 EC105-288 號節略,內容如下:

“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大使館敬向瓜地馬拉外交部致意並聲述:「中華民
國政府與瓜地馬拉政府間派遣中美洲投資貿易服務團協定」於西元 2000
年 10 月 18 日簽署並自 2001 年 7 月 5 日生效,其後曾續延效期四
次,每次三年,最後一次效期展延至 2016 年 7 月 4 日止。

中華民國政府鑒於該協定對提升兩國邦誼及合作關係甚具裨益,建議瓜地
馬拉政府依據協定第八條再次展期三年,自 2016 年 7 月 5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4 日止。

承上,請瓜地馬拉外交部依據所復節略及本節略進行換文程序,以利中美
洲投資貿易團據以延長對瓜地馬拉之技術服務三年。

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大使館順向瓜地馬拉外交部重申最崇高的敬意。

瓜地馬拉,2016 年 11 月 23 日。”

瓜地馬拉共和國經必要的諮詢與評估,同意展延「中華民國政府與瓜地馬
拉政府間派遣中美洲投資貿易服務團協定」效期三年,自 2016 年 7 月
5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4 日止。

基上,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敬此向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大使館確認雙方
互換的節略已完成該協定展期作業並在大使館收到本節略後正式生效。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大使館重申最崇高的致意


瓜地馬拉,2017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