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中華民國(台灣)商務辦事處代表大使李
世民與約旦投資委員會代表主任委員 Dr. Montaser Al Oklah 於約旦
安曼簽署;並自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台灣)商務辦事處(CORCT)和約旦投資委員會(JIC)(以下
簡稱「雙方」),根據《 1977 年有關中華民國(台灣)商務辦事處在約
旦的商業目標協定》第 3/a 條,為發展經濟、觀光、文化和商業關係,
同意依照下列條款與條件,簽署本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本備忘錄」)
:
第一條 目的
雙方認知彼此之活動與目標間存有巨大潛在協力效應,並認知雙
方之合作將致力於達成彼此之共同目標。
在此認知下,雙方同意本備忘錄之目標,係透過共同執行適切之
計畫與活動,彼此合作以促進雙方間之經濟、商業、觀光與投資
關係。
第二條 合作領域
在本備忘錄之架構、活動優先順序及可用資金之限制下,雙方承
諾致力發展下列合作領域:
a.促進企業合作
CORCT 及 JIC 將對在其各自境內之企業部門宣傳他締約國之
投資資訊和商業機會,及雙方長期合作、結盟所可能衍生之效
益。
為達成此目的,雙方將辦理活動、會議、民間貿訪團、研討會
和出版刊物,以及具體投資計畫之確認與推廣。
b.資訊提供
CORCT 及 JIC 將致力於交換促進有利雙方成功合作之各項資
訊,特別是關於既有或新形態投資程序、企業資源、法律架構
和投資機會之資訊。
為達成此目的,雙方將交換其現有資訊,主要著重在下列事項
:
‧投資之政治和經濟環境。
‧政府之獎勵投資方案。
‧一般投資法律架構,包括設立公司及合資之特定立法。
‧稅務和海關制度。
‧貨品和服務之市場資訊。
‧基礎建設和公共設施。
‧勞工技能和勞力成本。
‧融資管道。
‧銀行服務。
‧雙方事先選定特定產業部門或公司之資訊。
‧投資計畫。
資訊交換不適用於法律禁止揭露或雙方之任一方有保密義務之
資訊。
c.商業夥伴認定
CORCT 及 JIC 將在其各自境內尋找潛在商業夥伴,此任務尤
其包括:
‧發展合作概念及尋求商業夥伴之方法。
‧商業夥伴認定以及選擇過程之協助。
‧協助排除計畫執行過程中所遭遇到不公平、不合理行政拖延
。
d.其他活動
為了順利執行本條第 a 項及第 c 項所訂事項,CORCT 及
JIC 本其職權,得辦理其他活動,包括發展專案計畫、推廣活
動之編制或對坐落於雙方境內公司提供諮詢服務。
CORCT 及 JIC 將視情況盡最大努力,相互提供雙方企業尋求
發展任何計畫及尋找合作夥伴之相關資訊。
雙方將本其權責互相協助,並將無排他性地提供任何其視為互
利之合作形式。
有合作必要時,各項合作應根據具體情況逐案辦理,事先規劃
並取得雙方書面同意。
第三條 附加備忘錄
經雙方同意,得擴大本備忘錄範圍或簽署附加備忘錄,以規範本
備忘錄未含括之共同或單獨開發活動、承諾或其他事項。
除經雙方事先同意之特定活動費用核銷外,CORCT 及 JIC 均不
負擔任何義務。
本備忘錄不影響 CORCT 及 JIC 在其他國際公約之權利與義務
。
第四條 聯絡員
為有效執行本備忘錄,雙方將各自指派聯絡員至他方。
聯絡員之任命將以書面為之,且任何進一步變動將儘速通知他方
。
第五條 聯繫
雙方基於本備忘錄對另一方之聯繫,須以書面提出。
第六條 相互免責
基於互惠合作目標在於支持雙方之企業家於他方境內所為之努力
,CORCT 及 JIC 聲明相互免除其因履行本備忘錄而促成之商業
行為之責任。
第七條 效力
本備忘錄效期五年,自後簽署之日起生效,並將自動逐次延長五
年,除非任一方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備忘錄應自收到他方書
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終止。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一式兩份。
中華民國(台灣)商務 約旦投資委員會代表
辦事處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世民大使 Dr. Montaser Al Oklah
中華民國(台灣)商務 投資委員會主任委員
辦事處代表
在約旦安曼 在約旦安曼
2015 年 6 月 8 日 20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