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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經濟部與宏都拉斯共和國工商部雙邊投資合作及促進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宏都拉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政務次長林聖忠與宏都拉斯共 和國工商部部長 Jose Francisco Zelaya 於宏都拉斯汕埠簽署;並自 一百年五月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經濟部及宏都拉斯共和國工商部(以下合稱為「雙方」),雙方
基於下述條款和條件,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目的
雙方認知雙方之活動及目的間存有強大的潛在綜效,藉由雙方之
合作,極有助於雙方共同目標之達成。
基此,雙方同意於本協定之目的為藉由共同執行相關計畫及活動
,就與各自利益相關之事務不排他地共同合作,並努力促進雙方
領土間之投資。本協定之任何部分均不得解釋為雙方有就其管轄
領域內法律所禁止之任何活動與他方合作之義務。
第二條:協調機構
於雙方之合作關係下,將由下列協調機構對雙方提供支援:
1.就宏都拉斯共和國工商部(以下稱「SIC」) 而言:SIC 係負
責宏都拉斯之所有投資政策及促進活動。
2.就中華民國經濟部而言: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以下稱「DOIS
」)係負責吸引外人投資及協助國內公司投資海外之機關。
DOIS 之其他重要權責包括:促進投資計畫,排除投資障礙,
及雙邊及多邊投資相關事務之聯繫等。
3.DOIS 及 SIC 以下合稱為「協調機構」。DOIS 及 SIC 並
得指派相關機關或公司執行相關方案及活動。
第三條:合作領域
於本協定之架構下,復根據活動之優先順序及可利用資金之範圍
內,雙方於各自協調機構之支援下,承諾將發展下列合作領域:
a.企業合作之促進
雙方與協調機構將向其領土內之企業部門宣傳他方領土內投資
及商業機會之資訊,以及藉由長期合作及聯盟可帶來的有利影
響。
基於此目的,雙方及協調機構將就活動、會議、商業訪問團、
研討會、出版品及特定投資計畫之確認與促進等項目進行發展

b.資訊之提供
雙方與協調機構將就所有有利於促進雙方成功合作之資訊進行
交換,尤其是現存或將來之投資程序、企業資源、法律架構及
投資機會等資訊。
基於此目的,雙方及協調機構將主要就下列項目,就各自所有
之資訊進行交換:
1.投資之政治及經濟環境
2.投資獎勵措施及政府計畫
3.關於投資之一般法律架構,包括公司及合資企業設立之特別
立法。
4.稅賦及關稅制度
5.貨物及服務之市場資訊
6.基礎建設及公共事業
7.勞動技能及成本
8.融資來源
9.銀行服務
10.雙方當事人事先選定之特定產業部門或公司資訊
11.投資計畫
上述訊息之交換不適用於法律禁止或任一方當事人及/或協調
機構負有保密義務之資訊揭露。
c.潛在商業合作夥伴之確認雙方及協調機構將於各自領土上嘗試
發掘潛在商業合作夥伴,此一工作尤其包括下述事項:
1.發展一合作概念及方法,以搜尋商業合作夥伴。
2.確認潛在商業合作夥伴並對篩選過程提供協助。
3.就計畫之實施中提供協助,以排除不公平及不合理之行政程
序延誤。
d.額外活動
為有效實施本條 a)項及 c)項之活動,雙方及協調機構於各
自職權範圍內,得舉辦額外活動。其中得包括具體方案之發展
、為雙方及協調機構領土內之公司規劃促進活動或提供諮詢服
務等。
雙方及協調機構將於其職權範圍內盡其可能相互提供他方與臺
灣及宏都拉斯公司尋求任何計畫之發展,或尋找臺灣或宏都拉
斯商業合作夥伴(視其個案而定)之相關資訊。
雙方及協調機構將於其職權範圍內盡其可能相互協助。雙方及
協調機構將提供其認定符合雙方利益之任何其他形式且不具排
他性之合作。
如必要時並取決於個案具體情況,任何共同行動須由雙方或協
調機構研議並同意之。
第四條:雙方之其他承諾
於不牴觸第三條規定之情況下,雙方將促進雙方官員間會議之舉
辦及任何其他形式之合作,以增進彼此間之瞭解,並詳細檢視發
展與投資事項相關之共同技術援助及活動之可能性。
第五條:其他協議
如經雙方共同同意,雙方得協議擴大協定範疇,或另行簽署補充
協定,以將未包含於本協定之聯合或個別活動之發展、承諾或行
動納入本協定。
除與特定行動相關並經預先合意之賠償/補償費用已經中華民國
經濟部及宏都拉斯共和國工商部同意之情形外,雙方均毋須負擔
任何財務上之義務。
本協定不影響中華民國經濟部或宏都拉斯共和國工商部任一方以
政府機構地位簽訂之其他國際公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第六條:免責條款
基於雙方合作之目的為協助企業於其各自領土上之努力,故中華
民國經濟部及宏都拉斯共和國工商部茲聲明將相互免除任何因雙
方履行本協定所衍生之商業責任。
第七條:效期
本協定於簽署日生效,效期兩年。
除非任一方當事人於本協定期滿 90 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
協定,本協定將自動逐次延長一年。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各自政府合法授權,爰簽訂本協定,以昭信守。

西元 2011 年 5 月 5 日於宏都拉斯汕埠簽署。本協定以中文、西班牙
文及英文繕寫,三種語言約本同一作準。如解釋上有歧異或爭議時,以英
文版本為準。

中華民國 宏都拉斯共和國
經濟部 工商部

林聖忠 Jose Francisco
政務次長 Zelaya
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