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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間投資促進暨保護協定(譯)
簽訂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0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5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多明尼加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中華民國大使館與多明尼加外交部簽訂; 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生效

 
駐多明尼加大使館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致多明尼加外交部第 2002-019 號
節略中譯文
中華民國大使館茲向外交部致意並聲述接准外交部二○○二年三月二十五
日第 DEI-2002-815 號節略內開
『多明尼加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有關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
多明尼加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政府簽署之投資促進暨保護協定事,貴館二○
○二年一月二十四日第 2002-024 號節略敬悉。
關於本案,本外交部敬告 貴大使館,多國國會已於二○○一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以第 193-01 號決議通過上述協定,多明尼加政府業已完成協定生
效之法定程序,中多投資促進暨保護協定依其第十二條規定,自二○○二
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多明尼加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等由。
大使館茲復告外交部,確認多明尼加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簽署之投
資促進暨保護協定自本 (二○○二) 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大使館順向外交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明尼加外交部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第 DEI-2002-815 號節略中譯文
多明尼加外交部茲向中華民國大使館致意,有關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多
明尼加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政府簽署之投資促進保護協定事,貴館二○○二
年一月二十四日第 2002-024 號節略敬悉。
關於本案,本外交部敬告 貴大使館,多國國會已於二○○一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以第 193-01 號決議通過上述協定,多明尼加政府業已完成協定生
效之法定程序,中多投資促進暨保護協定依其第十二條規定,自二○○二
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多明尼加外交部順向中華民國大使館重申最崇高之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