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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間關於臺北市日僑學校租用臺灣銀行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土地租金計收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臺灣日本關係協會秘書長張淑玲與公益財 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副代表西海 茂洋於臺北簽署;並 自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生效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及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依據 1972 年 12 月
26 日所簽署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設駐外辦事處協議
書」第 3 條第(2) 項、第(13)項及第(14)項之規定,及基於臺北
市日僑學校租用臺灣銀行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土地之租賃契約當事人
請求,確認下列事項:
1、 關於臺北市日僑學校租用臺灣銀行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土地之租
金費率,臺灣日本關係協會同意協助協調土地經管機關,以公告地價
之千分之四計收。
2、 依本瞭解備忘錄確認之臺北市日僑學校租用臺灣銀行及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經管土地之租金費率計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期間
為 5 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雙方為延長該期間,應於
期滿前重新簽署。
3、 本瞭解備忘錄未盡事宜或依本瞭解備忘錄確認之租賃契約期間發生任
何問題或終止租約時,應由雙方以友好方式協商解決。
4、 為此,雙方代表於 2017 年 10 月 2 日在臺北簽署本瞭解備忘錄,
以昭信守。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日文各繕製一式兩份,兩種文本同一
作準。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 公益財團法人
秘書長 日本台灣交流協會
台北事務所
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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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淑玲 西海 茂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