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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臺北市日僑學校租用臺灣銀行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管土地租金計收之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亞東關係協會秘書長黃明朗與公益財團 法人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總務部長岡田健一簽署;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 十二日生效

 
亞東關係協會及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依據 1972 年 12 月 26 日所簽署
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設駐外辦事處協議書」第 3 條
第(2) 項、第(13)項及第(14)項之規定,及基於臺北市日僑學校租
用臺灣銀行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管土地之租賃契約當事人要求,確認下
列事項:
1.對於臺北市日僑學校租用臺灣銀行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管土地之租金
率,亞東關係協會同意協助協調土地經管機關,以公告地價之千分之四
計收。
2.依本瞭解備忘錄確認之臺北市日僑學校租用臺灣銀行及財政部國有財產
局經管土地之租金率計收,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期間為 5
年(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雙方為延長本期間,應於期滿前重
新簽署。
3.本瞭解備忘錄未盡事宜及依本瞭解備忘錄確認之租賃契約於執行期間發
生任何問題或終止租約時,應由雙方以友好方式協商解決。
4.為此,雙方代表簽署本瞭解備忘錄,以昭信守。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日
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版本同一作準。


2012 年 9 月 12 日
亞東關係協會秘書長
黃明朗

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總務部長
岡田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