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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間之關務合作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加拿大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李大 維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處長傅雷澤於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一年 四月十六日生效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以下稱「參與
雙方」認知關務主管機關透過經驗及最佳範例分享以提昇雙方關務合作之
重要性

鑑於違反關務法令之行為有害於臺灣及加拿大雙方之經濟、財政、社會、
文化、商業及安全利益,

認知關務主管機關在透過促進貨物流通以利經濟發展,以及協助保護社會
免於跨國組織犯罪及恐佈行動威脅所扮演之重要角色,

顧及國際條約有關對特定物品之禁止、限制及特別管制措施,

進一步認知雙方關務主管機關更緊密之關係,將可對世界關務組織、世界
貿易組織及亞太經濟合作之任務等國際論壇之相關活動做出最大貢獻,

茲達成以下理解:

定義
1.玆為適用本協議:
(a)「關務主管機關」係指臺灣財政部關政司及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及
(b)所稱「關務法令」係指由雙方關務主管機關管理與執行有關貨物進
口、出口、轉口之法令與規則條款;
協議範圍
2.參與雙方理解:
(a)所有依本協議所提供或執行之協助及合作,均應符合關務主管機關
之國內法律及法規,並應限於該關務主管機關能力及可得資源所及
範圍內。
(b)所有依本協議所提供或執行之協助及合作,均需取得雙方關務主管
機關同意。
(c)依本協議提供之協助或合作,不及於雙方法規所稱「海關資訊」之
揭露。
關務合作
3.參與雙方理解關務主管機關合作範圍得包括:
(a)研究、發展、新關務措施及新型查緝工具與技術之測試;
(b)簡化關務程序並進行可能之程序調和;
(c)確保關務程序符合相關國際標準與實務,例如由世界關務組織所推
動者。
(d)研究雙方優質企業相互認證合作之可能性。
(e)其他經由雙方關務主管機關認定之合作範圍。
4.參與雙方理解關務主管機關藉由官員及技術專家分享專業知識及加強雙
方對各自關務法律及程序認知為目的,致力推動雙方人員之直接聯繫與
互訪。
費用
5.參與雙方理解:
(a)除另有規定外,任一方關務主管機關應自行負擔因執行本協議所提
供之協助或參與任何合作事項所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旅費。
(b)如依本協議所提供之協助或參與任何合作事項需動支可觀或額外之
經費,雙方關務主管機關應協商決定協助及合作事項之提供方式及
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
(c)依本協議所提供之所有協助及合作將限於雙方關務主管機關可用資
源。
協議之執行
6.參與雙方理解關務主管機關將致力透過協商,以解決因解釋或適用本協
議所衍生之問題或疑義。
最終條款
7.
(a)本協議自參與雙方簽署完成之日起生效。
(b)參與雙方得與關務主管機關協商並經書面同意以修正本協議內容。
(c)參與雙方得於 3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及雙方關務主管機關終止
本協議。
(d)依本協議產生之任何通知或書面資料將直接送達附件指定官員。

本協議一式二份,於 2012 年 4 月 16 日於臺北以中文、英文及法文簽
署,各版本同一作準。

駐加拿大臺北 加拿大駐臺北貿易
經濟文化代表 辦事處


李大維 傅雷澤
代表 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