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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海關與波蘭海關間關於打擊關務詐欺行為瞭解備忘錄(中譯本)(西元 2009 年 07 月 22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波蘭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臺灣關稅總局代理總局長李茂代表財政 部長與波蘭關稅總局局長 Jacek Kapica 代表財政部長簽署;並自九十 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為藉由波蘭海關與臺灣海關間(以下簡稱「雙方」)查緝單位之實際合作
,以有效打擊走私及其他違反海關規定之行為,茲建議採取下列合作行動


1.通則
本瞭解備忘錄代表雙方行政互助之承諾,雙方及其指定代表依本瞭解備
忘錄所為之行為應遵循其領域內法令規章及相關國際協定。

2.合作架構
雙方應備妥經授權之己方負責查緝業務之連絡人員名單;當連絡人員名
單有所變動時,雙方並應立即通知對方;雙方彼此分享工作上之情資,
以及列於上述名單之連絡人員之責任義務範圍之相關資訊。

3.防止貨物交易買賣時有違反海關規定之行為發生
為了偵查、防止及揭露違反海關規定之行為,上述經授權人員應將走私
及其他海關詐欺行為之情資,預先或迅速與對方分享。

4.合作打擊國際恐怖主義
當情資顯示有恐怖組織參與時,上述經授權人員將迅速將有關非法進口
、出口及轉口貨物之即時情資與對方分享。

5.資料保護
雙方海關之情資交換不得違反其國內及歐盟有關資料保護之規定。經由
本瞭解備忘錄所取得之情資不得移交其他部門或移作他用,包括在行政
或司法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本條規定於本瞭解備忘錄終止後仍繼續有
效。

6.生效日期、修訂及期間
(1)本瞭解備忘錄得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訂,其修訂經雙方簽署後立
即生效。
(2)任何一方希望終止本瞭解備忘錄之合作關係時,應儘可能於 90 天
前以書面通知對方。
(3)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並以英文繕製兩份,98 年 7
月 22 日於台北簽署。

7.波蘭海關連絡窗口為:
關政司
電話:+4822 694 5005
傳真:+4822 694 4303
電子信箱:Dariusz.Wence@mofnet.gov.pl
海關總署–徵稅與查緝處
電話:+4822 694 5684
傳真:+4822 694 3205
電子信箱:Mariusz.Koter@mofnet.gov.pl

臺灣海關連絡窗口為:
關稅總局 查緝處
電話:8862-2550-7523,
8862-2554-6555
傳真:8862-2550-8036
電子信箱:iis@webmail.customs.gov.tw

8.為此,雙方簽署人各經合法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名,以昭信守。


簽署代表 簽署代表
Jacek Kapica 李茂
波蘭關稅總局 臺灣關稅總局
局長 代理總局長
(代表財政部長) (代表財政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