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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台北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與羅馬證券管理委員會有關 1997 年 11 月 5 日簽署之瞭解備忘錄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義大利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北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和羅馬證券管 理委員會簽換;並自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生效

 
回覆:有關 1997 年 11 月 5 日簽署之羅馬證券管理委員會與台北證券
期貨管理委員會瞭解備忘錄

親愛的卡地耶先生,

依據您 2005 年 11 月 18 日的來函,其內容如下:

親愛的龔照勝先生,

鑒於羅馬證券管理委員會(Consob)及台北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於 1997
年 11 月 5 日簽署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前述瞭解備忘錄之規定奠立雙
方資訊交換架構,確保雙方所轄能遵行法令規範,及促進雙方所受託任務
之執行。

鑒於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
2004 年 7 月 1 日在台北設立,為銀行、保險、證券及期貨業之單一
金融監理機構,現在負責前由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執行之任務。

鑒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適用之保密條款,與先前適用於證券期貨管理
委員會之條款一致。

鑒於貴會於 2004 年 10 月 21 日通知本會,關於前述瞭解備忘錄仍繼續
有效。

藉由本信函,本人特此同意,前述由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簽署之瞭解備忘
錄及附錄,其所有條款,限於證券及衍生商品部分,亦一併適用於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

如能接獲您對上述承諾之書面確認信函,本人將至表感謝。一旦接獲您的
確認,1997 年 11 月 5 日之瞭解備忘錄將繼續有效。

蘭伯托.卡地耶 敬上

藉由本信函,本人特此同意,前述由台北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簽署之瞭解
備忘錄及附錄,其所有條款,限於證券及衍生商品部分,亦一併適用於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準此,前述羅馬證券管理委員會與台北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 1997 年 11
月 5 日簽署之瞭解備忘錄,對羅馬證券管理委員會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繼續有效。

龔 照 勝 敬上
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