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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菲律賓中央銀行瞭解備忘錄中文參考翻譯
簽訂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SUSAN S. CHANG 與菲律賓中央銀行副總裁 NESTOR A. ESPENILLA, JR . 簽署;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生效

 
菲律賓中央銀行(the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BSP)及台灣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the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f Taiwan;
FSC) 謹以此建立金融監理資訊分享機制,範圍包括在台菲雙方所設立經
營銀行業務之公司、子公司及其從屬機構(以下稱銀行機構)。

1.BSP 將盡力將有關銀行機構之重要監理資訊提供予 FSC。
2.FSC 將盡力將有關銀行機構之重要監理資訊提供予 BSP。

所稱「重要監理資訊」包括下列相關事項:
a)促使銀行機構健全經營並遵守相關法令者。
b)有事跡證明銀行機構有違法之虞者。
c)對銀行機構或其附屬機構之融資有重大負面影響之事件。
3.當一方將對重要監理資訊採取改善措施時,在採取措施前,將盡力與他
方合作;倘無法在事前採取合作,亦將盡可能於事後盡速通知他方。
4.BSP 及 FSC 代表得視情況定期討論一般金融監理進展與銀行機構相關
之議題,並就互訪中之重大發現進行研商。
5.依據本合作備忘錄進行分享之機密監理資訊,將僅被使用於法定監理之
目的。在雙方法令許可之前提下,BSP 及 FSC 應將所取得之所有資訊
妥為保密,在未取得他方之事前同意前,不應對外揭露。
6.除經雙方同意修正或終止,本合作備忘錄自較晚簽署一方之簽署日起生
效。
7.本合作備忘錄僅屬雙方意願之聲明,不因此而形成任何法定拘束力。



菲律賓中央銀行 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NESTOR A. ESPENILLA, JR. SUSAN S. CHANG
副總裁 副主任委員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