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勝正
與約旦證券管理委員會執行主席 Bassam SAKET 於印度簽署;並自九十
六年四月十一日生效
序言
1.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臺灣唯一的金融管理者,依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組織法成立於 2004 年 7 月 1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管
理監督銀行,保險,證券,及期貨市場,並有從受銀行法,保險法,證
券交易法,及期貨交易法管轄之金融機構或相似組織獲取事證之權力。
2.約旦證券管理委員會係依約旦 1997 年證券交易法第 23 條規定成立,
成立目的在於保障投資人權益、監督並發展約旦之資本市場暨控管資本
市場風險。
3.本備忘錄主管機關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約旦證券管理委員會簡稱
為 FSC 及 JSC。
4.FSC 及 JSC 雙方體認金融市日益增多之國際活動及官方管理機構間相
互合需求,達成以下之瞭解。
I.原則
1.本備忘錄之目的是為保護投資者與藉由提供共同合作之架構,這其中
包含溝通管道,增加相互了解,監理及技術資訊之交換,與調查協助
,來促進市場之完整。
2.本備忘錄提供主管機關相互合作之基礎,但並不具備國際法律義務,
亦不修改或強制取代任何約旦或臺灣之法律規定,或監理要求。本備
忘錄未為第三者設定權力,亦不影響其他備忘錄下之約定。
3.本備忘錄條款之效力應與國內法律規定,及各國之慣例一致。本備忘
錄條款之效力不應與受要求機關之公眾利益相違背。
4.在約旦與臺灣法律及慣例所允許之範圍內,主管機關將適當地提供彼
此資訊,此資訊包含可能違反或預期違反另一方法律之訊息。
II. 範圍
主管機關同意提供相互協助與交換資訊以助其發揮以下領域之功能:
(a)證券及期貨發行者及提供者對揭露相關資訊於投資人之義務;
(b)證券及期貨發行、交易、及提供建議之相關法律、規定、規則之落
實;
(c)被授權從事證券發行、交易、及提供建議等商業行為之自然人或法
人之適用性及正當性,並促進公平交易與完整之高標準;
(d)監控和證券及期貨交易及清算交割作業之相關法律、規定、規則之
落實;
(e)監控市場不法操縱、內線交易,與其他欺詐及操控行為;
(f)技術性合作及協助;
(g)其他主管機關同意事項。
III.要求與執行
1.要求應以英文書面為之並遞送至附錄 A. 所列被要求主管機關之連
絡人員。緊急協助之要求可以概要型式為之,並於 10 個工作天內
附上完整的詳細要求。
2.要求協助之主管機關應詳述:
(a)所要求之資訊;
(b)受要求資訊與特定法律或監理要求之關聯;
(c)搜尋此資訊之目的(就違返法律,規定,或規則之觀點而言,包
含違返的法律,規定,或規則之詳細內容);
(d)要求主管機關之管理功能與特定法律或監理要求之連結;
(e)任何人被懷疑持有資訊,及任何可獲得資訊之地點;
(f)持續揭露資訊是必要的;
(g)要求之緊急性及協助之時間必須被提供。
3.要求之主管機關應於合理期限內提供協助。
4.每個要求會以個案來處理並由受要求主管機關來決定在本備忘錄之
條件下資訊是否可以被提供。在要求不能完全被接受之情況下,受
要求主管機關會考慮是否其他相關之資訊或協助可以被提供。
5.每在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要求時,受要求主管機關會考慮下列幾點
:
(a)受要求主管機關國家之法律,規定,或規則所明確說明之事件;
(b)是否要求主管機關也會提供相同之協助;
(c)是否此要求涉及不被要求主管機關所承認之管轄權聲明;
(d)所提供之協助是否會違反公眾利益;
(e)是否關於相同事件之司法程序已經開始或司法判決已通過。
6.在本備忘錄下對要求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其他物件應被歸還。
7.受要求主管機關應基於意願及依 III. 5.規定執行權責並提供協助
。
IV. 所提供資訊之機密及允許使用
1.主管機關在執行和本備忘錄相關之監理功能的目的下提供彼此協助
及資訊,所提供之協助或所取得資訊不得為其他目的之使用,在法
律所允許之範圍下,各主管機關應予保密。未經事前同意,不得揭
露資訊予第三者,除非該第三者亦受對等保密協定約束。
2.請求資訊之主管機關若需對其第三者揭露相關資料,除依法公開資
訊以外,應取得第三者有關保密之聲明書。
3.若任一主管機關發現依本備忘錄所請求資訊為依法應公開資訊,應
告知被請求主管機關,雙方得進行協商及決定適當處置方式。
V.技術合作
雙方主管機關基於協助對方主管機關發展證券期貨市場需要,在人力資
源許可條件下,提供技術合作方面之協助。
VI. 諮詢
1.主管機關得相互諮詢,釐清本備忘錄特定條文所指意義。
2.主管機關會可在任何時間,針對所提要求,提供諮詢。
3.當法律,規則,或手續發生巨大改變而足以影響本備忘錄之運作時
,主管機關可以諮詢並修改本備忘錄之條款。
4.為增進合作,主管機關會定期進行對執行本備忘錄之諮詢及討論。
VII.聯絡窗口
雙方主管機關間之溝通應限於附錄 A 所列之聯絡窗口,除非有同意
之其他方式。
VIII. 生效日
本備忘錄自雙方簽訂日生效。
IX. 終止
本備忘錄簽定後永久有效,任一方得於三十天前提出書面通知予另一
方以終止本備忘錄。
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約旦證券管理委員會
胡主任委員勝正 執行主席 Bassam SAKET
(簽署) (簽署)
附錄 A
聯絡窗口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
婁天威
代理處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臺灣
220 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8 樓
電話:886-2-8968-0890
傳真:886-2-8968-1162
電子郵件:tienwei@fscey.gov.tw
約旦證券管理委員會,約旦:
Ms. Mazen Wathaifi
Director
Research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Dept.
Jordan Securities Commission
P.O. Box 8802
Ammam 11121
Hashemite Kingdom of Jordan
Tel:96265607171
Fax:96265686830
E-mail:mazenwath@jsc.gov.j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