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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臺北市日僑學校租用臺灣銀行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管土地租金計收之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亞東關係協會秘書長與財團法人交流協 會台北事務所總務部長簽署;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亞東關係協會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依據 1972 年 12 月 26 日所簽署之「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設駐外辦事處協議書」第 3 條第(
2) 項、第(13)項及第(14)項之規定,及基於臺北市日僑學校租用臺
灣銀行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管土地之租賃契約當事人要求,確認下列事
項:
1.對於臺北市日僑學校租用臺灣銀行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管土地之租金
率,亞東關係協會同意協助協調土地經管機關,以公告地價之千分之四
計收。
2.依本瞭解備忘錄確認之臺北市日僑學校租用臺灣銀行及財政部國有財產
局經管土地之租金率計收,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開始,期間為 5
年(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雙方為延長本期間,應於期滿前重
新簽署。
3.本瞭解備忘錄未盡事宜及依本瞭解備忘錄確認之租賃契約於執行期間發
生任何問題或終止租約時,應由雙方以友好方式協商解決。
4.為此,雙方代表簽署本瞭解備忘錄,以昭信守。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日
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版本同一作準。

2008 年 1 月 22 日

亞東關係協會秘書長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 台北事務所總務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