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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間有關資助興建婦女輔導及訓練中心計畫議定書
簽訂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塞內加爾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駐塞內加爾共和國 大使黃允哲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代表經濟暨財政部長狄歐卜於達卡簽 訂;並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間有關資助興建婦女輔導及訓練中心計畫
議定書
中華民國政府由駐塞內加爾共和國大使黃允哲閣下代表;
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由經濟暨財政部長狄歐卡閣下代表;
基於中華民國與塞內加爾共和國間密切關係;
基於中華民國政府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為改善婦女地位及提昇其經濟技
,以對抗貧窮所進行合作之意願;
基於中華民國政府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有關促進塞國經社發展之五年合
作協定(二○○一至二○○五年)之承諾;
爰協議如下:
第一條 計畫內容
中華民國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合作計畫以興建一所國家婦女輔
導及訓練中心暨六所省區婦女輔導及訓練中心為限,內容詳訂於
本議定書及後附之附件。
後附本計畫說明為本議定書之一部分。
第二條 援助金額
中華民國政府以援贈方式,參與本計畫經費以參佰萬美元為額度
,並依下表撥款:
二○○三年壹佰萬美元;
二○○五年貳佰萬美元;
本款項用於支付七所中心之建築及設備費用。雙方同意為執本計
畫,倘有超支將由塞國政府另覓財源支付。
第一年款於本協定生效後即可動支。
第三條 動支款項
本計畫款項將存入位於達卡之銀行,並由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大
使館管控。
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共和國大使館依據塞方權責單位具名同意之
工程進度文件及請款明細撥款。
第四條 執行計畫
中華民國政府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將依本議定書附件之計畫說
明內容,執行完成本計畫。
關於所有招標事項,塞內加爾政府最遲於距投標日一個月前,將
完整之招標文件知會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大使館。
倘招標涉及採購先進工具、資訊設備、機器或特殊材料,塞國政
府將自動邀請中華民國廠商參與競標。
第五條 工程發包
塞內加爾政府指定興建行政建築物暨國家財產維修計畫署(PCR-
PE)擔任工程發包單位。
第六條 稅務條件
本議定書第一條所定計畫範圍內,所有進口或當地採購之設備、
材料及勞務均免除一切稅捐。
第七條 議定書之修改
本議定書得於必要時經兩國政府同意,以換文方式補充或修訂之

第八條 議定書之生效及終止
本議定書於簽署日生效,工程完成驗收後中止。
第九條 解決爭端
因執行本議定書所生之任何爭議,雙方應以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本議定書以中文及法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文同一作準。為此
,雙方代表各經其政府授權簽署如下,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即公元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簽訂
於達卡。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黃允哲閣下
駐塞內加爾共和國大使

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代表 狄歐卜閣下
經濟部暨財政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