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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審計部與巴拿馬共和國審計部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25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拿馬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審計長蘇振平與巴拿馬共和 國審計長威登於台北市簽訂;並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審計部與巴拿馬共和國審計部合作協定
第一條
中華民國審計部與巴拿馬共和國審計部同意推動相互合作、研究及交換有
關審計之經驗與資訊。
第二條
在合作方面,本協定締約雙方之審計機關承諾擬定研究及訓練計畫,以便
雙方機關之技術人員共同研析有關審計機關職權之不同事項。
第三條
在資訊方面,締約雙方同意實行一項永久性制度,交換雙方均認為有助於
審計業務完善所需有關經濟、法律、會計、行政、技術,以及一般性之資
訊。
第四條
在研究方面,締約雙方同意進行共同研究計畫,以利觀摩、發展及推廣稽
核技術,俾使審計學理益臻完善。
第五條
締約雙方將共同向其國內或國際機構取得經費,俾供支付訓練活動、技術
會議、技術援助、出版及參加活動人員之實習等費用。
第六條
締約雙方由其各自之宣傳機構,發布有關本協定活動之訊息。
第七條
為推展本協定內各項活動,締約雙方將於每年下半年會商次年度之活動計
畫及預算。
該項會商之時間及地點,將由雙方直接或經由兩國之外交代表磋商決定之

第八條
本協定各項活動所需經費,將視每一方之經濟能力及年度計畫所規定之方
式與條件,由雙方公平分攤。
第九條
本協定無特定效期,倘締約一方決定終止本協定,應於至少六個月前通知
另一方,並協商辦法結束尚未完成之活動,且儘可能使活動依原計畫結束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二份,二種約文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即西元二○○三年十月八日簽署於台北市。

中華民國審計長 蘇 振 平

巴拿馬共和國審計 長 威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