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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審計部與巴拉圭共和國審計部間有關審計事務合作交換意願書
簽訂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7 年 05 月 3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拉圭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中華民國審計部審計長蘇振平與巴拉圭共 和國審計長費丹尼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生效

 
巴拉圭審計長費丹尼閣下於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來台北訪問並交換意
見,基於雙方最高審計機關之利益,爰同意就下述條款積極研議及推動。
一 在合作方面,雙方之審計機關承諾擬訂研究及訓練計劃,以便雙方機
關之審計人員共同研析有關審計機關職權之不同事項。
二 在資訊方面,交換雙方均認為有助於審計業務完善所需有關資訊科技
、經濟、法律、會計、行政、技術以及一般性之資訊。
三 在研究方面,進行共同研究計畫,以利觀摩、發展及推廣審計方法技
術,俾使審計學理益臻完善,審計工作益趨精進。
四 合作雙方將分別向其國內或國際機構取得經費,俾供支付訓練活動、
技術會議、技術援助、出版及參加活動人員之實習等費用。
五 為推展各項合作活動,合作雙方將於每年下半年會商編列次年度之活
動計畫及預算。
六 合作雙方將積極推動下述研究計畫。
(一) 審計制度
(二) 審計方法技術
(三) 績效審計
(四) 辦公室自動化
七 各項活動所需經費,將視每一方之經濟能力及年度計畫所規定之方式
與條件,由雙方公平分攤。
八 雙方合作無特定效期,倘一方決定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另一方,
並協商辦法結束尚未完成之活動,且儘可能使活動依原計畫結束。

本意願書以中文及西文各繕兩份,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簽署於台北

中華民國審計部審計長
蘇振平〔簽名〕
巴拉圭共和國審計長
費丹尼〔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