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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審計部與尼加拉瓜共和國審計稅署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22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尼加拉瓜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審計部審計長蘇振平與尼加拉 瓜共和國審計稅署哈爾金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本協定締約雙方,中華民國審計部 (以下稱審計部) ,由蘇審計長振平代
表及尼加拉瓜共和國審計總署 (以下稱審計總署) ,由哈爾金審計長代表

鑒於
締約雙方經由雙方代表均表達有意建立科技合作關係,
鑒於
締約雙方有決心推展雙方政府間審計資訊之交流,
鑒於
締約雙方均擁有足夠技術資源以供雙方相互分享知識及經驗,俾求締約雙
方之穩固發展,
鑒於
本協定將依國家主權平等、互相尊重、互利及互不干預對方機構內部事務
等國際公認之原則下運作,
爰同意簽署本協定:
第一條 審計部及審計總署承諾透過其所屬單位相互合作配合。
第二條 本協定旨在訂立締約雙方之合作交流計畫。
本協定有關合作及內容將依下述方式進行:
一 諮詢:
本項係經由具資格及經驗之政府審計技師及 (或) 專家施予
特定工作之諮詢、商議、聯合調查及診斷等事宜。
二 訓練:
本項係舉辦不同學科之專業培訓及進修課程,重點科目如下

政府審計。
環保審計。
民眾參與。
資訊。
財務整體管理制度。
其他關切事項。
三 實習:
本項係進行包括審計業務及其他有關業務之專家及技師之交
流。
四 會議:
締約雙方皆認為參與國際性會議、研討會及座談會實屬重要
,爰同意互通有關該等活動舉辦之訊息,以便適時考慮共同
參與。
五 資訊:
實施專業資訊文件、圖書、法規及其他有關締約雙方最高審
計機關審計資料之交換,而上述交換之文件資料應以英文及
(或) 西文撰刊較宜。
第三條 締約雙方各派二名代表組成四人之「雙邊協調委員會」,藉以負
責推動本協定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四條 締約雙方依其財務能力負擔本協定施行上所需之支出,如無能力
負擔則應採取相關運作以籌措參與本協定各項計畫之經費。
第五條 本協定之修改將由雙邊協調委員會以書面提出建議,並於締約雙
方簽署核准後生效。
第六條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四年,並得以續延,每次續延效
期同為四年,締約一方得於四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予以廢止或
取消。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文同一作準。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簽署於台北市

中華民國審計部審計長
蘇振平〔簽名〕

尼加拉瓜共和國審計總署審計長
哈爾金〔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