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菲食米借貸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60 年 05 月 0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0 年 05 月 08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年五月八日中華民國財政部部長李國鼎、中央信託局局長 陳漢平與菲律賓共和國農資部部長 ARTURO. R. TANCO. JR.、農資部副 部長兼糧谷局總經理 J.D DRILON JR. 於馬尼刺簽訂;並於六十年五月 八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菲律賓共和國政府,基於兩國間之合作與友誼精神,而均
具有共同之願望以加強其國家與本區域之繁榮及安定;
雙方政府均體認籍區域性合作,以解決區域內任何一個國家所發生臨時性
缺乏主食穀物供應問題;
中華民國政府認識,由於去年數次具有毀滅性威力之颱風襲擊菲律賓之結
果,目前菲律賓共和國所遭遇之食米問題,因而自動獻議提供食米貸與菲
律賓,以期安定並緩和菲律賓食米現況,並容於十年期間以食米償還;
菲律賓共和國政府對鄰邦中華民國政府此項義舉深為感激,並願意接受。
因此,簽字雙方政府代表同意協議如下:
一 由中華民國提供米貸部份
中華民國政府 (以下簡稱貸方) 茲同意以白米五萬公噸供應菲律賓政
府 (以下簡稱借方) ,並依照下列修款與條件辦理:
(一) 貨品:一九七○年第一期作 (七一八月收成) 臺灣在來自白米,其
規格如次:
1 輾白率:約九○%相當於臺灣省糧食局所提供之標準樣品。
2 碎米含有率:最高廿五%。
3 水份:最高十四%。
4 黃色及或損害米粒:最高二%。
5 白墨粒:最高五%。
6 夾雜物:最高○‧五%。
7 異品種:最高五%。
是項食米應為情況良好,屬新輾製品,並朋在裝船時未受蟲害感染

(二) 數量:淨重五萬公噸。
(三) 包裝:以堅固之新麻袋包裝,每袋重量淨重五○公斤。
(四) 交貨:
1 交貨應按 FOB 基隆平艙方式辦理。
2 借方應於本協定簽字生效後十天以內租妥船隻並向貸方提出完整
,詳細且可被貸方接受之船期表。
3 第一批裝船應於收到保證信用狀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 (根據第二項第 (三) 條之規定) 十五天以內開始辦理,而最
後一批最遲應於一九七一年七月三十日以前裝船。
4 借方應於每隻船抵基隆港承裝前至少七天,將船名及預定抵達時
間通知貸方。
5 裝貨條款:按慣常速度 (C.Q.D) 辦理,吾人瞭解此項速度約為
每艙口每工作天 (除非有使用,否則星期日與例假除外) 裝二○
○公噸,而每工作天之合計裝船數量應約為一、○○○公噸,無
快裝獎金及遲延罰金。
6 可分批裝船。
7 墊貨用散屑、塑膠布、草蓆及木製通風設備等應由船方或借方負
擔。
8 計數員應由船方或借方雇用並負擔其費用。
9 快裝,超時工作及有關費用應由船方或借方負擔。
10 倘借方未能依照前述時限內租船並辦理裝船,則貸方可將米運儲
基隆港務局碼頭倉庫並憑該局出具證書或倉單,並視為已完全交
貨。如因裝船期限逾期而引起之任何額外倉庫費用與損失,應由
借方負責。
11 在裝貨過程中所發生之破包,貸方應負責以雙股麻線加以縫補,
並對所有嚴重破損之麻袋予以調換好袋。
(五) 檢驗:交貨前貨物應由借方所指定而能被貸方所接受之國際公認公
證行,就數量、品質及包裝是否與本協定規定相符,予以進行檢驗
。本協定一經生效,借方應即指定上述檢驗人,並以書面通知貸方
,並以公證行在裝船港口 (或基隆港務局倉庫亦可,如果是經貸方
依照四條 10 款之要求辦理者) 檢驗公證重量、品質、及包裝而提
出之公證報告即屬最後之公證,公證費用應由貸方負擔,檢驗人應
於裝貨完成後立即提出完整之食米品質及數量公證報告,並向貸方
提出是項公證報告十份。
(六) 保險:保險由借方辦理,並自行負擔其費用,投保項目應包括竊、
盜及無交貨等各種風險,以及倉庫間條文。
二 由菲律賓共和國償還食米部份
菲律賓共和國政府向中華民國政府貸借食米,特同意依照下列條款與
條件償還此項米貸。
(一) 貨品:至少相當於臺灣在來白米而具下列規格品質者。
1 碾白率:約九○%,相當於菲律賓共和國政府所提供之標準樣品

2 碎米含有率:最高廿五%。
3 水份:最高十四%。
4 黃色及損害米粒:最高二%。
5 白墨米:最高五%。
6 夾雜物:最高○‧五%。
7 異品種:最高五%。
是項食米應為情況良好,屬新輾製品,並且在裝船時未受蟲害感染
。借方償還食米之品質,須俟貸方之最後決定接受與否而定,倘借
方擬償還之食米品質較本協定所定規格之臺灣在來白米品質差或更
佳則貸方與借方應就用以償還之食米之數量、品質及等級達成協議

(二) 數量:相當於臺灣在來白米之食米淨重五萬公噸,或因適用上節規
定而酌有增減。此外,折計為白米之利息亦應依照下列第 (三) 條
之規定償還。
(三) 償還條款及保證:借方向貸方所借五萬公噸食米之借貸期間定為十
年,內包括前三年之優惠期,年利定為百分之七‧五,折計為相當
於所借食米之品質、等級之實物,將本息一併按 C.I.F 臺灣方式
,分七年每年等量攤還,利息自貸方完成裝船五萬公噸全數之最後
一船次開始計算。又三年優惠期之起點亦照此基礎辦理,第一次分
期攤還之期間為三年優惠期屆滿後緊接之一年內。
三年優惠期所積聚之利息應於優惠期屆滿後一年以內償還。
雙方瞭解借方可按其意願提前向貸方償還本協定所貸食米之任何一
部份或全部數量,並不得計罰款。
借方將按下列方式提供擔保以保證履行償還之義務:
1 借方須於本協定生效後五天內提供經菲律賓國家銀行共由中華民
國中央銀行接受之不可取消,可分割並可轉讓之保證信用狀 (
Standby L/C) 其總金額計美金一○、○○○、六三五‧七五元
(每公噸美金一三○‧七七元) ,此金額係足以採購借方所需償
還本協定規定食米之全部數量及貸方墊付一切費用。
該信用狀發證銀行,當接到貸方書面通知,證實借方 (即菲方)
違約,並由貸方開具收據或即期匯票後,即負責償還借方未履行
協定之全部或部分金額。
該信用狀金額若不足以採購償還本協定規定食米之全部數量時,
借方須無條件補足所需增加之金額。
該信用狀將於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卅一日終止,在終止前若有任何
訴訟未能解決時,信用狀有效期自動延至一切訴訟均已解決為止

2 貸方如需要借方提供類似之其他擔保或保證亦可。
(四) 交貨:
1 借方負責按 CIF 基隆並卸到食庫方式交貨,並負擔所需費用。
2 借方應依下列交貨日程表,負責租船編排完整而可以被貸方所接
受之船期表,通知貸方。
3 在本第二項各條款下之交貨日程表如下:
日 期 數量 (公噸)
在 1975 年 1 月 31 日以前 11,250
10,750
在 1976 年 1 月 31 日以前 10,225
在 1977 年 1 月 31 日以前 9,700
在 1978 年 1 月 31 日以前 9,175
在 1979 年 1 月 31 日以前 8,650
在 1980 年 1 月 31 日以前 8,125
在 1981 年 1 月 31 日以前 8,600
合 計 76,475 公噸
借方至少須在每次裝船七天以前,將船隻名稱及預計抵達基隆日
期通知貸方。
4 得分批裝船。
5 墊屑、塑膠布、草蓆及木製通風設備等應由船方或借方負擔。
6 計數人應由船方或借方雇用負擔其費用。
7 船隻快卸,逾時工作及發生有關之費用等概由船方或借方負擔

8 裝船過程中所發生破包,借方應負責用雙股麻線縫補,破損情形
嚴重者,應全部調換好袋。
(五) 包裝:以堅固之新 P.E. 袋包裝,每袋容量五十公斤。
(六) 檢驗:裝船前及運抵卸貨港進倉之食米,均應由貸方指定而被借方
接受之國際公證檢驗行號,就其數量、品質與包裝是否符合本協定
予以進行公證。本協定生效後三年以內,貸方應指定上述檢驗人選
,並以書面將所定人選名通知借方。此項檢驗人在裝船港口,對食
米品質與包裝所作之檢驗報告即屬最後公證,但在數量方面,則必
須以在卸貨港口倉庫所作之公證報告為準,檢驗費用由借方負擔,
檢驗人應在裝船港口,於每批食米完成裝船時,提出品質和包裝方
面之完整公證報告,但關於最後交貨收量之檢驗,則必須在卸貨港
口倉庫提出之數量公證報告為準,其費用由借方負擔,公證人應於
每批食米裝船完畢時,提出有關品質與包裝方面之公證報告,並於
食米卸儲卸貨港口倉庫完畢時,提出數量方面之公證報告,公證人
應向借方提出此種公證報告一式十份。
(七) 保險:保險由借方辦理,並負擔其費用,保項應包括竊、盜、無交
貨各種風險,以及倉庫間條款。
三 雜項規定
(一) 仲裁:在本協定規定之任何交貨如發生爭執,應由本協定書簽署雙
方間予以解決,倘若爭執無法由當事雙方和藹解決,則在臺北移付
仲裁,此時發生爭執之貸方與借方,各應指派仲裁人一名,倘有任
何一方經對方要求指派仲裁人後三十天內,仍無法指定仲裁人者,
則對方所指定之仲裁人,便被視同經雙方同意之唯一仲裁人,仲裁
照樣進行。又如果雙方均各有指派仲裁人,但雙方仲裁人均無法獲
致協議,則彼此均應同意一個第三仲裁人,進行仲裁。
(二) 不可抗力因素條款:因戰爭、封鎖、革命、叛亂、暴動、動員、罷
工、雇主同盟休業、天災、疫病、火災或水災損毀物質,以及其他
超過貸方人力所能控制之因素,致使任何一部份或全部食米無法交
貨,則該未交貨部份可以取消合約或予以延長合約。
(三) 效力:本協定 (英文) 一式二份將於簽署之日起生效。
茲由雙方政府全權代表於一九七一年五月八日在菲律賓馬尼刺簽署於下。

借方
菲律賓共和國代表:
菲律賓政府農資部部長
ARTURO. R TANCO. JR.
菲律賓政府農資部副部長
兼糧谷局總經理、主席
J.D. DRILON. JR.

貸方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中華民國財政部部長
李國鼎 (簽字)
中華民國中央信託局局長
陳漢平 (簽字)

見證人
Cesar A. Virata
Secretary of Fiance

Palayo F. Llamas
Philippine Ambassador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Mateo De Dios
Special Assistant to the
Chairman General Manager,
Rice and Corn Adminstration

Antonio Roxas Chua
Adviser, Philippine Dlegeation

中華民國駐菲律賓大使
孫碧奇 (簽字)

中華民國臺灣省糧食局局長
施石青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