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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中美關於經援協定之換文(西元 1949 年 03 月 27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38 年 03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8 年 03 月 26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及三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董 霖與美利堅合眾國駐中華民國大使柯慎思簽換;並於三十八年三月二十 六日生效

 
逕啟者:茲奉本國攻府訓令,關於經濟援華雙邊協定第五條第七項
所規定一九四九年四月三日特別帳戶中之純淨結餘,應由中國政府
與美國政府雙方同意處置之一節,
謹請
貴次長惠予注意。
本國政府鑒於現在情況,建議將上述第五條第七項所載之日期,由
一九四九年四月三日改為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國政府如同意此項建議,則本照會及
貴次長表示是項同意之復照,當視為該雙邊協定之修正條款。
相應照請
查照為荷。
本公使順向
貴次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次長董霖閣下

柯慎思 (簽字)
公曆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廣州

(二)中國外交部次長董霖覆美國駐華大使館公使柯慎思照會
逕復者:接准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貴公使第一三二號照會,以
奉 貴國政府訓令,請本次長注意關於經濟援華雙邊協定第五條第
七項所列一九四九年四月三日特別帳戶中之純淨結餘,應由中國政
府及美國政府雙方同意處置之規定。
貴國政府鑒於現在情況,建議將上述協定第五條第七項所載之日期
由一九四九年四月三日改為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等由;查本
國政府對此項建議表示同意,並認
貴公使來照及本復照為該雙邊協定之修正條款,相應照復,即請
查照為荷。
本次長順向
貴公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美利堅合眾國駐華大使館公使柯慎思閣下

董霖 (簽字)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