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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英關於天津存銀問題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29 年 06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29 年 06 月 11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英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六月十一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寵惠與英國駐中華 民國大使卡爾簽換;並於二十九年六月十一日生效

 
(一) 外交部部長王寵惠致英駐華大使照會
逕啟者:關於天津英租界存銀問題之最近談話,本部長謹向
貴大使聲述,中國政府對於聯合國王國政府之建議經慎密考慮後願
提出解決本案之下列各點:
(一) 現在天津交通銀行所有銀幣及銀塊,應仍繼續存於該行,並由駐
天津英國總領事代表該行總管理處及中國政府加封。
(二) 除下列一節所規定者外,該項白銀應繼續予以封存,未與交通銀
行總管理處及中國政府商議,不得移動其全部或一部。
(三) 在該項白銀未經封存之前,中國政府及交通銀行總管理處授權天
津交通銀行提出等於英金拾萬鎊之數額,作為華北某數地區水災
及其他地區旱災所直接釀成之飢荒狀態之救濟經費。
(四) 該項經費交與包含中國籍委員之國際救濟機關,由該機關會同駐
天津英國總領事受託使用於華北救濟目的。
中國政府希望聯合王國政府表示願意依照上述方案實行而不背離,
相應照請 查照為荷。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英國駐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大使卡爾爵士閣下

王寵惠 (簽字)

西曆一九四○年六月十一日
(二) 英大使致王部長復照
逕復者:接准
貴部長本日來照內開:
「關於天津英租界存銀問題之最近談話,本部長謹向貴大使聲述,
中國政府對於聯合國王國政府之建議,經慎密考慮後願提出解決本
案之下列各點:
(一) 現在天津交通銀行所有銀幣及銀塊,應仍繼續存於該行,並由駐
天津英國總領事代表該行總管理處及中國政府加封。
(二) 除下列一節所規定者外,該項白銀應繼續予以封存,未與交通銀
行總管理處及中國政府商議,不得移動其全部或一部。
(三) 在該項白銀未經封存之前,中國政府及交通銀行總管理處授權天
津交通銀行提出等於英金拾萬鎊之數額,作為華北某數地區水災
及其他地區旱災所直接釀成之飢荒狀態之救濟經費。
(四) 該項經費交與包含中國籍委員之國際救濟機關,由該機關會同駐
天津英國總領事受託使用於華北救濟目的。中國政府希望聯合王
國政府表示願意依照上述方案實行而不背離。」
等由,准此,本大使茲奉本國外交部長之訓令向
貴部長表示聯合王國政府願意依照來照內所包含之方案實行而不背
離,相應照復
查照為荷。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表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閣下

卡 爾 (簽字)

西曆一九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