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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間關於醫療援款特別協議修訂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20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0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共和國大使龔政定 與布吉納法索共和國外交國務部長魏韜國於瓦加杜古簽訂;並於八十九 年三月二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龔大使致布吉納法索政府外交國務部長魏韜國函
文號: 88-235
國務部長閣下:
依據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瓦加杜古簽署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
法索政府間關於醫療援款特別協議」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每
年提供之醫療援助款中,優先用於派遣醫事人員赴國外深造之額度為七萬
五千美元。
為回應布吉納法索政府對醫療人員訓練日益增加之需求,中華民國政府建
議將上述所允額度調高為十萬美元,惟增加之金額,將自該協定第一條第
五款緊急醫療款中勻支,中華民國政府對上述協定總承諾額度則維持不變

本人謹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向 閣下建議,本函及 閣下之同意函即構成中
華民國政府及布吉納法索政府間之正式同意文件。
本人謹向國務部長閣下申致崇高敬意。
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大使
龔政定 (親簽)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於瓦加杜古

布吉納法索外交國務部長魏韜國致中華民國駐布吉納法索龔大使函
文號: 000734
大使閣下: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第 88-235 號來函敬悉。閣下上開函件通知本人,
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 貴我兩國政府間醫療援款協議中有關每年派遣布國
醫事人員赴國外深造之獎學金金額,由七萬五千美元提高為十萬美元。
又該項增加之金額,將自協定第一條第五款緊急醫療款中勻支,中、布兩
國政府原同意該協定之總額度則維持不變。
本人僅代表布吉納法索政府對該項建議敬表同意。
準此,依據 閣下來函之建議,本同意函即構成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
索政府間之正式同意文件,並自本日起生效。
本人謹向大使閣下申致崇高敬意。
布吉納法索外交國務部長
魏韜國 (親簽)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瓦加杜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