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政府關於臺灣地區南北高速公路計劃貸款合約
簽訂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1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沙烏地阿拉伯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中華民國財政部部長李國鼎與沙烏地阿 拉伯王國財政大臣阿赫爾簽訂;並於六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生效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及中華民國。鑒於雙方政府與人民間既存之友好關係,
為促進及推展此項友善關係,為應中華民國政府所提出之要求對南北高速
公路計劃提供財務上之支援。
並將回曆一三九四年八月十四日亦即西曆一九七四年九月一日所達成協議
之會談記錄付諸實施,
經協議以下各條款:
第一條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政府提供美金三千萬元免息貸款,用作財務上
之支援,以協助中華民國執行上述開發計劃。
第二條 為執行該項開發計劃所發配之款項,照下列辦法撥付:
(一) 本合約核准後先付百分之五十。
(二) 其餘百分之五十在一九七五年下半年度中撥付。
第三條 為便於相互聯繫,並安排本貸款分期償還款項之支付,沙烏地阿
拉伯及中華民國政府均將指派兩位聯絡官員,其任務為追蹤上述
計劃之實施及貸款分期償還之支付事宜。
第四條 本貸款之撥付及償還均以美金為之。不計利息亦不負擔任何稅捐
。任何金融上或行政上之限制均不適用於本貸款之償還以及分期
付款之兌付。
第五條 中華民國府承諾自收到本貸款第一筆撥付日滿五年起十年內平均
分十期以原幣歸還本美金三千萬元之貸款。
第六條 為便於對上述計劃提供資金,中華民國政府將在其本國之中央銀
行開立一美金帳戶。
第七條 本合約依照兩國政府之規章並於雙方政府交換會談紀錄以核准文
件後開始生效。
簽於回曆一三九四年十月十六日 (西曆一九七四年十月卅一日)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政府代表
財政大臣
阿赫爾 (簽字)

中華民國代表
財政部長
李國鼎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