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號碼:5/208
立合約書人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利雅德市,沙烏地開發基金 (以下簡稱「
基金」) 代表,財政暨國家經濟部兼基金主席阿巴赫爾閣下與中華民國政
府 (以下簡稱「借方」) 代表,財政部部長徐立德閣下於中華民國七十三
年五月二十日在臺北市簽訂本合約。
前言
緣由:
(A) 借方請基金提供貸款,以協助融資實施本約附件 (二) 所列臺北市
區地下鐵路工程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 。
(B) 基金之宗旨,在協助開發中國家,從事經濟發展;並提供其實施發
展計畫所需之貸款。
(C) 基金確信本計畫之重要性,及其對中華民國友善人民之經濟發展預
期效益;及
(D) 鑒於上述緣由,金董事會已同意依第 7/36/389-26.6.1403 A.H.
號決議,依下列條款規定,貸款予借方。
為此,雙方協議如後:
第一條 一般規定及定義
第一.○一節 本合約雙方同意,基金董事會於回曆紀元一三九
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即公元一九七六年七月廿六
日,以第 11/14 號決議案訂定公布之「貸款合
約通則」全部規定,準適用於本貸款合約;且具
同等效力 (上述「貸款合約通則」,以下簡稱「
通則」。
第一‧○二節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本合約中引用通則內所界
定之各名詞,應與其原定意義相同,而「TRUPO
」一詞,則係指借方交通部依據行政院一九七九
年九月十五日 (臺) –68–交字第九三○八號函
,為執行本計畫而於同年十月設立之「臺北市區
地下鐵路工程處」。
第二條 貸款
第二‧○一節 基金同意依本貸款合約所定條款,貸予借方沙幣
二億七仟四百五十萬里亞 (SR274,500,000) 。
第二‧○二節 借方得依本合約附件 (一) 規定 (該附件得隨時
由變方協議修訂之) ,自「貸款帳戶」內提取本
貸款金額,以支付本計畫所需,且由本貸款融資
以合理價格取得 (或經基金同意取得) 之各類物
資與勞務費用。
第二‧○三節 借方應將本貸款專用於支付為執行本計畫所需物
資與勞務之合理支出。本貸款支應之特定物資及
其有關採購方法與程序,應由基金與借方協議訂
定之;並得由雙方另以協議修改之。
借方於簽訂本貸款所支應之採購合約及修改各該
合約前,均應先取得貸方認可。
第二‧○四節 支用截止日期定為公元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或
經基金同意延後之日期。基金應將該項延後日期
立即通知借方。
第二‧○五節 借方應就其隨時所提取且未償付之貸款本金金額
,按年率百分之五 (5 %) 支付貸款管理費用 (
註:即利息,按沙國格於教規不可受領利息,乃
以管理費用名之) 。
第二‧○六節 本貸款管理費用與其他費用,每半年給付一次,
給付日期分別為每年之六月卅日及十二月卅一日
。
第二‧○七節 本貸款期限二十年,包括五年寬限期。借方應依
本約附件 (三) 所列分期攤還表,償還本貸款本
金。
第三條 本計畫之執行
第三‧○一節 (一) 借方應以謹慎有效之態度,並以適切之工程
技術、行政管理、與財務等之實務方法,執
行本計畫,並應依需要,迅速提供執行本計
畫所需之資金、設施、勞務、與其他資源。
(二) 為確保以上述方式執行本計畫,借方應委由
TRUPO ,負責代表借方執行本計畫。
第三‧○二節 借方應責成 TRUPO 辦理下列事項:
(一) 設立本計畫工地施工辦事處。
(二) 各項工程之計畫、協調、與督導。
(三) 採購必需設備與器材。
(四) 為本計畫建立適當之會計制度。
第三‧○三節 除本貸款外,借方承諾隨時提供為執行及營運本
計畫所需之各項款項。
第三‧○四節 為協助監督本計畫之執行,借方應聘請顧問公司
,其資格、經歷、與約定條件,須經貸方同意。
第三‧○五節 為實行本計畫,借方應依基金同意之條件,雇用
基金認可之供應商與承包商。
第三‧○六節 借方應保證自行提供財源,由其他經基金認可之
資金來源,以籌措所需之額外費用。
第三‧○七節 借方承諾為本貸款支應之進口物資,投保適當之
保險,以保障該等物資之取得、運輸、以至交付
使用,或於裝設地點途中,免受危險事故之損害
。該項保險之損害賠償,應人借方更換或修理該
等物資當時可自由使用之貨幣給付。
第三‧○八節 借方應保證,以本貸款支應之一切物資與勞務,
應專用於本計畫。
第三‧○九節 借方應於定妥本計畫之圖說、規範、報表、合約
文件、施工與採購進度表,以及其修訂或增列內
容後,立即依基金之要求,提供詳細資料。
第三‧一○節 借方應
(1) 建立適當之記錄,以記載本計畫之進度 (包括
其成本資料) ,分列本貸款支應之物資與勞務
,及說人明該等物資與勞務之使用情形;
(2) 允許基金所授權之代表,訪察本計畫內之設施
與施工場所,並得檢查運用本貸款所購買之物
資,及任何相關記錄與文件;及
(3) 依基金之請求,提供有關本計畫、本貸款支用
情形、及該等款項所支應之物資和勞務之資料
。
第三‧一一節 借方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取得本計畫各項建
築設施所需之土地與土地所有權。
第四節 特別規定
第四‧○一節 (一) 借方與基金茲證實雙方之協議,任何其他外
債,不得因以政府資產設定抵押權之方式,
而享有較本貸款更為優先之債權。為此,借
方保證,除經基金同意外,如借方以其資產
設定抵押權,提供為外債之擔保時,該項抵
押權,應在事實上,且使本貸款不受任何損
失之條件下,作平均或依比例擔保本貸款本
金,管理費用與其他有關費用之給付。設定
任何上述抵押權時,應明定此項條件。
(二) 前第 (一) 項之借方保證事項,不適用於下
列情況:
(1) 購買任何財產時,就該財產設定抵押權,
專供擔保給付該財產之價款者;
(2) 對一年期以下之債務,以商品設定質押,
到期時,應以該等商品出售所得價款,償
還債務者;或
(3) 依銀行融資慣例,就一年期以下之債務提
供之抵押擔保。
(三) 本節所用「政府資產」一詞,係指借方或其
任何政治或行政機構,或任何由借方或上述
任何機構所控有、經營、或謀利之實體之資
產而言。該項資產,包括借方之中央銀行、
或外匯平準基金、或執行類似業務之任何機
構,所持有之黃金及其他外匯資產。
第四‧○二節 借方保證核撥適當之年度預算,以支付本計畫所
應攤計之成本。
第四‧○三節 借方應於必要時隨時調整修正鐵路運輸費率。
第四‧○四節 借方保證,在本計畫地區內施工時,當地之鐵公
路交通不致嚴重受阻,並應就此事項訂定適當之
規定。
第四‧○五節 借方保證提供並訓練本計畫所需之保養與操作人
員,並保證本計畫工程之操作與維護,必可持續
而圓滿地達成本計畫目的。
第四‧○六節 借方應促使交通部隨時保持 TRUPO 之適當人力
,俾有效管理並實施本計畫。工程處處長與總工
程司之任命與職位之更動,應通知基金。
第四‧○七節 借方應操作並保養本計畫使用之設備、車輛與財
產,並應依工程常例,對上述設備與資產,作必
要之更換,並提供必要之年度預算。
第四‧○八節 借方應依有關之會計程序,建立適當之收支記錄
,並促使執行本計畫任何部分工作之單位,亦應
建立與本計畫有關之上述記錄。
第四‧○九節 借方應促使 TRUPO 向可靠之保險公司,或以基
金同意以其他方式投保,要保金額則以符合有關
商業習慣為原則。
第四‧一○節 借方承諾於本計畫某一設施之明顯位置,以適當
大小之水泥或金屬製立紀念碑,說明基金對本計
畫之貢獻。
第四‧一一節 本計畫完成後,但不得遲於「支付截止日期」後
六個月或其他經基金同意之日期,借方應即使
TRUPO 依合理格式及基金要求之細節,編製並提
出完工報告,說明本計畫之執行經過與啟用情況
,成本效益,借方對本合約義務之履行,及本貸
款目的之達成。
第五條 基金之補救措施
第五‧○一節 依「通則」第六‧二節第 (六) 項,增列下列規
定:
(一) 依本節第 (二) 項規定為準:
(1) 借方應就支應本計畫之貸款之全部或部分提
款權,已依合約規定被暫停行使、解除、或
終止時,或
(2) 任何已提取之貸款,於雙方同意之到期日前
到期或應提前償付時。
(二) 如借方證明並經基金認可 (1) 上述暫停行使
、解除、或終止提款權或提前償付之原因,非
可歸因於借方依本合約履行其任一應負擔義務
之事由者,及 (2) 借方依符合本合約規定之
借方義務相同條件,可自其他來源得本計畫所
需款者,不適用前第 (一) 項規定。
第五‧○二節 依「通則」第七‧○一節第 (四) 項定,應於該
節增列:「發生本合約第五‧○一節第 (一) 項
(2) 規定事項時」字句。
第六條 終止
第六‧○一節 茲訂定七十三年七月二十日為「通則」第十二‧
○四節所指定之終止日期。
第七條 借方代表與雙方地址
第七‧○一節 借方之財政部部長,經指定為「通則」第十一‧
○三節中所稱之借方代表。
第七‧○二節 下列地址為「通則」第十一‧○一節中所指定之
地址:
基金地址: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利雅德市 (區號:一一四四一
)
郵政第一八八七號信箱
沙烏地開發基金
電報地址:
沙烏地阿位伯王國利雅德市
沙烏地開發基金
印字電報地址:
201145 SUNDOQ SJ
借方地址:
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 (區號一○七)
愛國西路二號
財政部
電報地址:
中華民國臺北市
財政部
印字電報地址:
11840 MOF
茲為證明起見,本合約雙方特由其授權代表於首
揭日期於中華民國臺北市簽署以阿拉伯文書寫之
本合約正本一式二份為憑。
中華民國代表:
財政部長 徐立德 (簽字)
沙烏地開發基金代表:
財政暨國家經濟部長兼開發基金主席
阿巴赫爾 (簽字)
附件一
貸款動支表
A下表為本貸款支應之類別,每一類別分配之貸款金額,以及支出費用所
占比率:
類 別 分配之貸款金額 支 出 費 用
(單位:里亞) 百 分 比
1 臺北鐵路總 244,500,000 總支出費用之50
站土木工程 %
(本計畫第
三 (1) 項
2 未分配金額 30,000,000
總 計 274,500,000
B雖有前第 (一) 項規定,但不得提取本貸款金額支付下列事項:
(一) 本約簽訂日期前之費用支出;
(二) 於借方境內就物資或勞務、或進口、製造、採購、或供應該等物資
或勞務所課徵之稅捐。
C雖然前第 (一) 項已規定本貸款之分配金額或其支出百分比,但如基金
以合理方式預估,認為該類之分配貸款金額不足以支應其全部費用之預
定百分比時,基金得通知借方:
(1) 依預估之短缺金額,自原定未分配金額中撥捕使用;
(2) 如上述重分配仍不能充分彌補預估之短缺金額時,則減低類費用之支
出百分比,俾可繼續提取其貸款金額,至支用完畢為止。
附件二
計畫說明
本計畫包括下列各部分:
第一部分:板橋火車站至客車廂停車場之建築工程,及改建松山與南港火
車站,包括:
(1) 土木工程。
(2) 機械與電氣設備與工程,包括號誌與電信設施。
第二部分:改建萬華與華山火車店,包括:
(1) 土木工程。
(2) 機械與電氣設備與工程,包括號誌與電信設施。
第三部分:建築臺北鐵路總站,除一層中央大廳及車站下面鐵軌外,尚包
括地上三層及地下兩層建築,工程包括:
(1) 土木工程,包括一個臨時車站、月臺、停車場、車站廣場及
地下道。
(2) 機械與電氣設備及工程,包括號誌與電信設施。
第四部分:建築三、四○○公尺長之隧道及隧道兩端之引道總長度為一、
○二○公尺。如本附件附錄 (1) 及 (2) 說明。
第五部分:軌道工程,包括軌道設備與第一、二、三及四各部工程所需器
材之籌備。
第六部分:於板橋附近建築分站一處,並與本計畫路線連接,包括設備與
器材之籌補。
第七部分:土地之取得。
第八部分:就本計畫之細部設計與工程督導,提供諮商服務及行政管理。
本計畫總成本預估約需美金五億三仟一佰五十二萬元,折合沙幣為十八億
四仟九佰六十九萬里亞。
本計畫完成預計於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完工。
附件 (二)
附錄 (1)
三、四○○公尺隧道說明
區 段 長 度 寬 度 月 臺 軌 道
(公尺) (公尺)
一 萬華至西門 680 9.51 0 2
二 西門停車站 270 16.31 1 2
三 西門至北門 900 9.51 0 2
四 臺北總站 720 75.10 4 9
五 北平東路 830 18.40 0 4
合 計 三四○○公尺
附件 (二)
附錄 (2)
本計畫路線概略總長度 1,180 公尺
地面車站露天鐵軌: 1,020 公尺
坡形引道: 720 公尺
臺北總站 (地下部分) 2,680 公尺
各段隧道 (臺北總站除外) 5,600 公尺
附件三
分期攤還表
償還期別 償 還 日 期 償還本金 (沙幣里亞)
1 1989年 6月30日 9,150,000
2 1989年12月31日 9,150,000
3 1990年 6月30日 9,150,000
4 1990年12月31日 9,150,000
5 1991年 6月30日 9,150,000
6 1991年12月31日 9,150,000
7 1992年 6月30日 9,150,000
8 1992年12月31日 9,150,000
9 1993年 6月30日 9,150,000
10 1993年12月31日 9,150,000
11 1994年 6月30日 9,150,000
12 1994年12月31日 9,150,000
13 1995年 6月30日 9,150,000
14 1995年12月31日 9,150,000
15 1996年 6月30日 9,150,000
16 1996年12月31日 9,150,000
17 1997年 6月30日 9,150,000
18 1997年12月31日 9,150,000
19 1998年 6月30日 9,150,000
20 1998年12月31日 9,150,000
21 1999年 6月30日 9,150,000
22 1999年12月31日 9,150,000
23 2000年 6月30日 9,150,000
24 2000年12月31日 9,150,000
25 2001年 6月30日 9,150,000
26 2001年12月31日 9,150,000
27 2002年 6月30日 9,150,000
28 2002年12月31日 9,150,000
29 2003年 6月30日 9,150,000
30 2003年12月31日 9,150,000
總 計 274,500,000 里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