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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間關於醫療援款特別協議
簽訂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21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0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胡志強與布吉納法 索外交部部長魏陶哥於瓦加杜古簽訂;並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布吉納法索政府為促使兩國合作更臻效益,決定加強現行
之醫療技術合作結構,爰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承諾每年提供肆拾萬美元醫療援助予布吉納法索政
府,優先用於下列醫療計畫:
一 購買醫療器材及藥品—貳拾萬美元
二 聘僱醫事人員及 (或) 用於改善醫療品質之基礎建設—伍萬
美元
三 派遣醫事人員赴國外深造—柒萬伍千美元
四 舉辦短期醫學研究及講習班—貳萬伍千美元
五 由中華民國大使館運用有關緊急狀況 (流行病,自然災害等
) 之醫療合作支出—伍萬美元。
第二條 本協議第一條所述計畫之執行將以中華民國會計年度亦即自每年
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卅日) 為基準。
第三條 古都古地區醫療中心為本協議之主要合作對象。
第四條 布吉納法索政府應至遲於每年五月底之前提出第一條所述經費支
用之執行計畫,經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後按項目於執行之日撥付。
第五條 布吉納法索政府應至遲於每年七月底之前提出上一會計年度經費
支用情形之年度報告。
第六條 每一會計年度內所列執行計畫之經費於年度終了時倘有餘額,得
保留至下一會計年度支用。
第七條 有關採購醫療器材與藥品、聘僱醫事人員及選派人員赴國外深造
等事宜,將由布吉納法索政府自行負責。
第八條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五年。締約雙方將於本協議期滿
前三個月檢討其實效,並決定是否續約。
第九條 本協議得經由雙方政府同意,以換文方式修訂之。

本協議以中文及法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雙方各經其政府授權之代表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即公曆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訂於瓦加
杜古。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外交部長
胡志強〔簽名〕

布吉納法索政府代表外交部長
魏陶哥〔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