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與奈洛比資本市場管理局相互協助及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5 年 09 月 17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肯亞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東英與肯亞共和國奈洛比資市市場管理局主席丹尼斯‧阿方德於蒙特 婁簽訂;並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生效

 
第一條:締約雙方及目的
一 台北證券管理委員會,其地址為中華民國台灣省台北市南海路三號十
二樓與奈洛比資本市場管理局,其通訊處為肯亞共和國郵政信箱七四
八○○號 (以下共同簡稱為締約雙方,分別則簡稱締約一方) 均體認
在台灣及肯亞證券暨期貨市場間國際活動之成長,及互相合作之必要

二 締約雙方均確信:證券暨期貨市場經由國際參與而繼續增長,使得締
約雙方在法律許可下,建立架構以相互交換監督、市場監視、調查與
知悉之資訊,裨助兩國證券暨期貨市場之法律、規章及行政命令得以
確定遵行,變成日益重要。此一架構旨為改善對投資人之保護,裨助
強化充分且有效的證券暨期貨市場業務管理,增強證券暨期貨市場跨
國交易監管,以及防止舞弊及其他禁止業務行為,俾以保證證券暨期
貨市場之健全。
第二條:索取資訊之請求
三 締約雙方同意審慎考慮相互提出前項有關監督、市場監視與調查之資
訊之請求。
四 任何依據本備忘錄提出索取資訊之請求,須符合以下條件:
A 須以書面方式提出,但遇有緊急情況,得先以口頭方式提出,並於
四十八小時內以書面電傳方式確認。
B 須明確說明以下各點:
a 索取資訊之內容;
b 索取該項資訊之目的;
c 導致索取資訊之行為之指述;
d 導致索取資訊之相關人之身分。
五 為便及時處理此等請求,締約雙方同意指派附件所列人員為聯絡人。
第三條:資訊之使用及保密
六 索取之資訊衹得供以下之用途:
A 索取之資訊若係為確保請求事項有關之違法行為在追訴程序中依適
用之法規,經由偵訊、調查或訴訟,得以確保請求事項所列法規之
遵守或執行。
B 如果在索求資訊使用前,請求一方通知被請求他方有意使用該資訊
作特殊用途,而被請求之他方並未反對者,得使用該資訊作為確保
遵守或執行未在請求事項中所列法規之遵守或執行。
C 進行民事或行政執行程序,協助刑事訴訟,或進行有關請求事項所
述違反行為之調查。
七 除非有下列情形,各締約者在法律許可範圍內,應對依據本備忘錄索
取之資訊及因使用資訊過程發生之事宜,包括依本備忘錄進行之諮商
保守秘密。
A 為執行請求事宜所必須披露者;或
B 締約之他方拋棄該保密要求。
八 請求提供資訊之一方,得敘明如被請求之一方認為披露之資料確屬必
要者,締約雙方得經由諮商以決定是否披露資訊。
該段內容對有關本備忘錄之執行,涉及適當公眾利益之一般性事務不
適用之。
第四條:諮商與聯繫
九 本備忘錄代表締約雙方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之加強合作管理已向前邁
進重要一步。締約雙方期望建立兩國有建設性的未來關係,並原則同
意竭誠協商有關資訊交換所需或妥適的其他措施。
一○ 締約雙方同意在無義務前提下,請求一方負擔費用,由被請求他方
委派聯繫之人員,以增加雙方市場之瞭解。
第五條:效期
一一 本備忘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並在締約一方以三十天前之書面
通知終止本備忘錄前繼續有效。
為此,締約雙方爰簽字於本備忘錄,以昭信守。
公曆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在蒙特婁簽訂,本備忘錄以中、英文各
繕兩份,兩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台北證券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呂東英〔簽字〕

奈洛比資本市場管理局
主席
丹尼斯‧阿方德〔簽字〕

附錄
聯絡人
台北證券管理委員會
國際事務小組
中華民國台灣省台北市南海路三號十二樓
電話: (八八六-二) 三五六-○九五○
傳真號碼: (八八六-二) 三九六-三六一七;三九四-八二四九

奈洛亞資本市場管理局
法律事務組/管理局秘書室
肯亞奈洛比市
再保廣場
郵政信箱七四八○○號
電話: (二五四──二) 二二一九一○
傳真號碼: (二五四──二) 二一六六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