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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與斯德哥爾摩金融監理委員會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07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瑞典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呂東 英與瑞典王國斯德哥爾摩金融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克雷斯‧諾格仁、證 券市場部主任伯恩特‧美格努森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 生效

 
一 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與斯德哥爾摩金融監理委員會 (以下共同
簡稱為締約雙方) 均為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會員,並均致力於追求
該組織之宗旨。締約雙方體認國際活動在雙方證券暨期貨市場間之成
長,及互相合作之必要。
二 締約雙方均確信,由於國際之參與使得證券暨期貨市場持續成長,締
約雙方在彼此法律許可下,建立架構以相互交換監督、市場監視與調
查資訊,裨助各自司法管轄領域內證券暨期貨市場之法律、規章及行
政命令得以確實遵行,將益形重要。此一架構旨在改善對投資人之保
護,裨助強化充分且有效之證券暨期貨市場業務管理,增強證券暨期
貨市場跨國交易監管,以及防止舞弊及其他禁止之業務行為,以保障
證券暨期貨市場之健全。
三 締約雙方將審慎考慮相互提出前項有關監督、市場監視與調查之資訊
之請求。為利及時處理此等請求,締約雙方將指派附錄所列人員為聯
絡人。
四 本備忘錄代表締約雙方就證券暨期貨市場之加強合作管理已向前邁進
重要一步。締約雙方期望有利的未來關係,並將審慎考慮竭誠協商有
關資訊交換所需或妥適之其他措施。
五 締約雙方得視兩國與歐洲共同市場未來之立法發展及歐洲共同市場或
兩國某管理機關之決議,修改現行之備忘錄。除非另有聲明,修改後
之備忘錄將取代現行之備忘錄。
六 本備忘錄將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為此,締約雙方爰於本備忘錄簽字,以昭信守。
公曆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於臺灣臺北簽訂,本備忘錄以英文共繕兩
份。

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東英〔簽名〕
斯德哥爾摩金融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克雷斯、諾格仁〔簽名〕
證券市場部主任
伯恩特‧美格努森〔簽名〕
附錄
聯絡處
★ 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李志城博士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國際事務組
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八十五號
電話: (八八六 二) 八七七-三四一六一;八七七-三四一四

傳真號碼: (八八六 二) 八七七-三四一四六;八七七-三四
一四三
★ 斯德哥爾摩金融監理委員會
伯恩特‧美格努森
證券管理委員會證券市場部
瑞典國斯德哥爾摩市一○三九八瑞久林斯加坦四八 第七樓 郵
政信箱七八三一號
電話: (四六 八) 七八七-八一七三
傳真號碼: (四六 八) -二四-一三-三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