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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與吉隆坡證券管理委員會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中鐸本)
簽訂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07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馬來西亞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呂東 英與馬來西亞吉隆坡證券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莫罕德‧木尼爾–馬吉德 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生效

 
一 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與吉隆坡證券管理委員會 (以下共同簡稱
為締約雙方) 均為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會員,並均致力於追求該組
織之宗旨。締約雙方體認國際活動在雙方證券暨期貨市場間之成長,
及互相合作之必要。
二 締約雙方確信,由於國際之參與使得證券暨期貨市場持續成長,締約
雙方在彼此法律許可下,建立架構以相互交換監督、市場監視與調查
資訊,裨助各自司法管轄領域內證券暨期貨市場之法律、規章及行政
命令得以確實遵行,將益形重要。此一架構旨在改善對投資人之保護
,裨助強化充分且有效之證券暨期貨市場業務管理,增強證券暨期貨
市場跨國交易監管,以及防止弊端及其他受禁止之業務行為,以保障
證券暨期貨市場之健全。
三 被請求之一方意指在本備忘錄下被請求提供資訊之一方。請求之一方
意指在本備忘錄下提出請求之一方。本備忘錄並不對雙方課以任何法
律上約束義務,但被請求之一方得在斟酌本國法律與國家利益後,審
慎考慮各項請求一方所提第二項所述有關監督、市場監視、與調查資
訊之請求,並決定是否接受。為利及時處理此等請求,締約雙方將指
派附錄所列人員為聯絡人。
四 本備忘錄代表締約雙方就證券暨期貨市場之加強合作管理已向前邁進
重要一步。締約雙方期望有利的未來關係,並將審慎考慮竭誠協商有
關資訊交換所需或妥適之其他措施。
五 本備忘錄將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為此,締約雙方爰於本備忘錄簽字,以昭信守。
公曆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於台北簽訂,本備忘錄以英文共繕兩份。

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東英〔簽名〕
吉隆坡證券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莫罕德.木尼爾-馬吉德〔簽名〕

附錄
聯絡人
★ 台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翁文祺先生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國際事務組專門委員
中華民國台灣省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八十五號
電話: (八八六二) 八七七-三四一六一、八七七-三四一四二
傳真號碼: (八八六二) 八七七-三四一四六、八七七-三四一
四三
★ 吉隆坡證券管理委員會
巴達里亞.依斯梅小姐
證券管理委員會總務部經理
馬來西亞吉隆坡市五○四九○達曼沙拉高地斯里西曼丹沙突三號
電話:六○三-二五○-七五五八
傳真號碼:六○三-二五三-六一八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