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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大使館與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關於中、塞(吉甘秀、哥達、聖路易、捷士及卡達地區)小農業推廣專戶合約
簽訂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6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塞內加爾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共和國大使館大使杜 筑生與於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執行長薩可荷於卡達簽訂;並於 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生效

 
序言
在中華民國政府與塞內加爾共和國政府合作範疇內,成立一個推廣專戶,
以提供中華民國農技團駐地吉甘秀、哥達、聖路易、捷士及達卡地區小農
資金。
第一條 名稱
上述專戶之名稱為「中、塞 (吉甘秀、哥達、聖路易、捷士及達
卡地區) 小農推廣專戶」 (以下簡稱專戶) ,其金額為壹佰萬美
元。
第二條 目標
專戶之目標如左:
-增加從事下列工作之農民的收入:
‧吉甘秀及哥達地區稻作、蔬菜及水產養殖;
‧聖路易地區稻作、蔬菜及水產養殖;
‧捷士及達卡地區 (尼耶地區) 園藝、花卉及水產養殖。
-經由改良耕作技術及增加產量,以達到糧食自給自足;
-推廣合時宜之農村貸款。
第三條 組織
成立一個由塞內加爾共和國總理顧問主持之技術委員會,其成員
包括:
-中華民國大使館代表一人;
-園藝主任一人;
-農業主任一人;
-本案各項計畫執行地區代表一人;
-環境及自然保護部部長代表一人;
-塞內加爾國家農業信貸銀行、塞內加爾國際商業暨工業銀行以
及生產信貸暨儲蓄聯盟等銀行總經理。
-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代表一人,其將負責秘書處業務

技術委員會將草擬專戶之年度計畫並予以查核及協調,其至少每
季應開會乙次。
第四條 管理
專戶之管理將由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負責,並將透過選
定之當地金融機構,尤其是塞內加爾國家農業信貸銀行、塞內加
爾國際商業暨工業銀行以及生產信貸暨儲蓄聯盟核撥貸款。
第五條 貸款條件
貸款之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其貸款期限至多三年。
每件貸款額度上限為一千萬西非法郎。
本貸款僅供農民申貸,用於購置小型設備及循環資金。
第六條 中華民國大使館之義務
-本合約簽署後,中華民國大使館對在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
基金所開立之戶頭撥交第一期款二十五萬美元。
其餘款項七十五萬美元分成三期,每期二十五萬美元將自第一
期款撥付後每隔六個月核撥。
-中華民國大使館將派遣駐在吉甘秀、聖路易、捷士及達卡之中
華民國農技團專家數人,負責專戶計畫之審查、監督與技術查
核以及申貸者所提資料之事先核可。
第七條 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之義務
-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提交中華民國
大使館有關專戶之業務報告。
-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應準備技術委員會開會事宜並負
責秘書處之業務。
-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將在達卡美國花旗銀行開立一個
名為「中、塞 (吉甘秀、哥達、聖路易、捷士及達卡地區) 小
農推廣專戶」之特別戶頭。
-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應適時向中華民國大使館提出中
華民國核撥之每期款項之支用報告,上述報告經中華民國政府
核可後,中方再核撥次筆款項。
第八條 擔保基金之義務
-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將設置擔保基金,提供銀行及其
他金融機構必要之擔保,以承擔核貨本計畫貸款之風險。
-本擔保基金之財源來自創始捐贈 (九三、七五○美元) 及其它
財源。
-本擔保基金之運作方式將由「中、塞 (吉甘秀、哥達、聖路易
、捷士及達卡地區) 小農推廣計畫擔保基金辦法」規範之。
第九條 爭訟
本合約執行所引起之爭議或法律訴訟,將以和睦方式解決。
第一○條 住所之選定
締約雙方為履行本合約,選定其住所如下:
中華民國大使館:BP 4164 Dakar
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17, Boulevard de la Repub-
lique BP 6481 Dakar
第一一條 本合約經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

本合約以中文及法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為此,締約雙方
各經其授權之代殊爰於本合約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即公元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六日訂於達卡。
中華民國駐塞內加爾共和國大使館大使
杜筑生〔簽名〕
塞內加爾共和國經濟推廣基金執行長
薩可荷〔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