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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貨品暫准通關證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2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亞東關係協會代表林金莖與財團法人交流 協會代表後藤利雄於台北簽訂;並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亞東關係協會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 (以下稱「交流協會」) ,依據一九七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簽署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設駐外
辦事處協議書」中第三條 (5)、 (7)、 (12) 及 (13) 之規定,為促進台
灣與日本之經濟活動及文化交流,在台灣及日本現行法令範圍內,簡化暫
准進口貨品之通關手續,以適用復運出口免稅措施,爰就下列事項之實施
達成相互合作協定,致力取得相關機構、發證機構及保證機構的同意。
第一條 定義
適用規定
一 「暫准輸入」:指依據台灣或日本法令規定,可適用復運出
口免稅之暫准通關進口而言。
二 「免繳納稅捐等」:指依據台灣或日本法令規定,暫准輸入
之際,免繳之關稅、其他稅捐及附帶之滯納金。
三 「適用貨品範圍」:指自對方暫准進口的貨品中,依本協定
簡化其通關手續者。
四 「暫准通關證」:指依此協定,核發並用於輸出入申報或辦
理復運出口免稅手續所需之通關文件。
五 「發證機構」:指核發暫准通關證機構。
六 「保證機構」:指依第五條之規定,對免繳納稅捐等負保證
繳納責任者。
七 「人」:指自然人及法人。
第二條 適用貨品範圍
一 由台灣輸往日本之暫准通關進口貨品中,其適用貨品範圍限
下列各項貨品,且須辦理出進口申報手續:
(一) 學術研究用品
(二) 試驗品
(三) 貨物出進口人為測試該出進口貨物之性能,或檢查其品質
所使用之貨品
(四) 為爭取訂單或製造所需的樣品、或為取代該等用途之照片
、底片、模型及其他類似貨品
(五) 國際運動比賽、國際會議及其他類似場合使用的貨品
(六) 入境日本巡迴公演者之表演道具,及入境日本電影製作者
之攝影用機械及器材
(七) 博覽會、展覽會、評選會、品評會及其他類似活動所需之
陳列品
二 由日本輸往台灣之暫准通關進口貨品中,其適用貨品範圍限
下列各項貨品,且須辦理出進口申報手續:
(一) 專業器材
(二) 展覽會、國際商展、會議或類似活動陳列或使用之貨品
(三) 商業樣品、廣告資料及廣告用影片
三 不論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凡加工或修理物品,皆不包括
在適用貨品範圍中。
第三條 暫准通關證之核發
一 暫准通關證,由暫准輸出適用貨品,並復運進口地區之發證
機構核發。
二 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間,自發證日起一年有效,不得延期。
三 依據台灣及日本法令,暫准通關證必須記載輸出入申報及復
運出口免稅手續等必要事項,且係台灣及日本海關所認可的
文件格式。
四 暫准通關證必須加蓋發證機構正式戳記,並由該機構授權人
簽章。
五 暫准通關證核發後,不可在該證封面背後之貨品明細表及其
續頁內,增添其他貨品。
第四條 暫准通關證之使用
一 有關適用貨品之輸出入申報及復運出口免稅相關手續,依本
協定所規定之條件,核發及使用之暫准通關證,視為通關文
件。
二 以暫准通關證辦理復運出口免稅手續時,海關將不要求提供
擔保。
第五條 保證
一 適用貨品未在規定期間內復運出口,或用於復運出口免稅適
用範圍外之用途時,該暫准通關進口地之海關,可依其法令
徵收該暫准免繳納稅捐等。
二 如發生第一款之情況,使用暫准通關證之進口人,或暫准適
用貨品進口地之保證機構,依據本協定第七條第三款,由該
保證機構依照與對方地區發證機構間之執行議定書規定,繳
納該暫准免繳納稅捐等。
三 保證機構依第二款繳納該暫准免繳納稅捐等後,可依本協定
第七條第三款,由該保證機構依照與對方地區發證機構間之
執行議定書規定,向核發該暫准通關證之發證機構,請求支
付相當於免繳納稅捐等之金額,發證機構應迅速支付該保證
機構所請求之金額。
第六條 雜項條款
一 本協定之附屬文件,為本協定不可分之一部份。
二 本協定未定事宜,依據台灣及日本各自之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三 暫准通關進口貨品在該地區期間內,如與該貨品相關之暫准
通關證有明顯損傷、遺失或失竊情況,發證機構依本協定補
發暫准通關證時,該補發之暫准通關證,仍視同通關文件。
第七條 最後條款
一 兩協會為重新評估本協定的運用,或為研討確保協定之統一
解釋及適用對策,可應一方要求進行協商。
二 本協定可應兩協會任何一方之要求,並經雙方同意後加以修
正。
三 台灣及日本的發證機構及保證機構,為實施本協定,就必要
事項簽署執行議定書。
四 本協定之解釋及適用上之爭議,由兩協會間協商解決。
五 發證機構與保證機構對本協定運用上之爭議,由發證機構、
保證機構及兩協會間協商解決。
六 本協定自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且至任何一方協
會對他方協會發出終止協定書面通知後,九十日起終止效力

七 本協定之修正或終止,對在修正或終止生效日前核發之暫准
通關證仍具效力,保證機構之保證亦具效力。
本協定以中文及日文各繕兩份,中文本及日文本同一作準,雙方代表於二
○○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簽署於台北。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林金莖 (簽字)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後藤利雄 (簽字)



同意議事錄
本同意議事錄係就「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貨品暫准通關證協
定」 (以下稱「協定」) 之解釋,由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 (
以下稱「交流協會」) 當事者間簽署之瞭解備忘錄,與協定為一體不可分

一 協定第一條第二款所指免繳納稅捐之具體內容如下:
(一) 由台灣輸往日本時,指依據日本法令免繳納之關稅、國內消費稅及
其附帶之滯納金等。
(二) 由日本輸往台灣時,指依據台灣法令免繳納之關稅、國內消費稅、
內地稅及其附帶之滯納金等。
二 協定第一條第五款及第六款
(一) 台灣的發證機構及保證機構係「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二) 日本的發證機構及保證機構係「國際商事仲裁協會」。
三 協定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的適用貨品範圍,指日本關稅定率法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九款所規定之貨品。
四 協定第二條第二款所定的適用貨品範圍:
(一) 在協定第二條第二款之 (一) 所定貨品係指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在
布魯塞爾制定之「專業器材、設備暫時進口海關公約」中規定之專
業器材。
(二) 在協定第二條第二款之 (二) 所定貨品係指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在
布魯塞爾制定之「便利供展覽會、國際商展、會議或類似活動陳列
或使用之貨品進口海關公約」中規定的展覽會、國際商展、會議或
類似活動陳列或使用之貨品。
(三) 在協定第二條第二款之 (三) 所定貨品係指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七日
在日內瓦制定之「便利商業樣品和廣告資料進口海關公約」中所規
定的商業樣品及廣告資料、廣告用影片。
五 有關協定第三條及第四條,其暫准通關證之內容及用途如下:
(一) 日本發行之暫准通關證
日本發行之暫准通關證包括「出口聯」、「進口聯」、「復運出口
聯」及「復運進口 (納稅) 聯」。
1 「出口聯」,係在日本辦理出口手續時之出口申報文件。
2 「進口聯」,係在台灣辦理進口手續時之進口申報及復運出口免
稅文件。
3 「復運出口聯」,係在台灣辦理復運出口手續時之出口申報文件

4 「復運進口 (納稅) 聯」,係在日本辦理復運進口手續時之進口
申報文件。
(二) 台灣發行之暫准通關證
台灣發行之暫准通關證包括「出口聯」、「進口 (納稅) 聯 (兼免
稅明細書) 」、「復運出口聯」、「出口報備書」及「復運進口
聯」。
1 「出口聯」,係在台灣辦理出口手續時之出口申報文件。
2 「進口 (納稅) 聯 (兼免稅明細書) 」,係在日本辦理進口手續
時之進口申報及復運出口免稅文件。
3 「復運出口聯」,係在日本辦理復運出口手續時之出口申報文件

4 「出口報備書」,係在日本辦理復運出口手續時所提出之出口報
備文件。
5 「復運進口聯」,係在台灣辦理復運進口手續時之進口申報文件

六 協定第三條第二款之有效期間,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 由台灣輸往日本之暫准通關貨品,若未於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內進
口者,即不能使用該暫准通關證。惟在有效期限內進口者,即使未
在有效期限內復運出口,自許可進口日起一年內 (經海關認可得超
過一年之貨物,則依海關指定的期間內) ,該暫准通關證仍可作為
復運出口手續之有效文件。
(二) 由日本輸往台灣之暫准通關貨品,須在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完
成暫准進口及復運出口。
七 協定第五條免繳納稅捐等的徵收及繳納,台灣及日本各以下列方式處

(一) 日本之措施
1 海關對利用暫准通關證進口人 (以下稱「持證人」) 暫准免繳納
稅捐等,但該持證人在該暫免繳納稅捐等之應繳納期限內未繳納
,且查明已出境或無法判別其住處時,日本的保證機構須依照協
定第七條第三款,即與台灣發證機構間之執行議定書規定,於接
獲海關通知時,代替持證人繳納該暫准免繳納稅捐等。
2 日本之復運出口期限,係自准許進口日起一年以內 (如有被認可
得超過一年以上的理由,並獲海關認許之貨物,則可在海關指定
的期間內) 。
3 如未辦理復運出口手續,或未辦理復運出口報備,即使事後確認
復運出口之事實,亦不得免除繳納稅捐等之義務。
(二) 台灣之措施
1 海關係向台灣的保證機構徵收該暫准免繳納稅捐等。台灣的保證
機構接獲海關的請求時,參照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六日在布魯塞爾
制定之「貨品暫准通關證公約」第六條規定,繳納該暫准免繳納
稅捐等。台灣保證機構之保證責任,以進口稅捐等再附加百分之
十為限,不應包括滯納金。
2 台灣的保證機構,對暫准通關進口至台灣的貨品,得依上述「貨
品暫准通關證公約」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規定,進行調整。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於台北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林金莖 (簽字)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後藤利雄 (簽字)